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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超级飞侠著作权侵权之包警长独创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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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奥飞公司)认为其独创性在于:包警长为飞机拟人化后的形态,头顶处有一个三节不同颜色的顶灯,顶灯下为白色的驾驶窗,驾驶窗内有两只眼睛和上眼睑的设计与安排,驾驶窗下端水平位置有一对左右延伸状的机翼,驾驶窗下方凸起处呈现三叶螺旋桨形状的发动机,可视为鼻子, 鼻子左右两边各有一个照明灯。
代理人(王嘉律师)基于上述原告观点对涉案作品的通用表达、唯一表达、现有表达等进行剔除(参见下图表)。
可见:
上述原告认定的独创性表达均非独创,其独创的点应当是对上述已有表达元素进行了选择,并微创作,最后重新整合。
尤其是,原告在每个具体的表达元素(顶灯、驾驶窗、机翼、鼻子)上进行了微创作,使得这些表达元素更具美感,但是应当注意到此些均属细节上的进一步创造。
就总体而言,上述原告所提及的要素均属现有表达,位置关系也均属现有表达。
因此,上述作品并非完全独创,整体布局在现有作品中早已呈现,原告简单的素材组合在作品独创性评价中不宜过高。
同时,法院在评价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时应当对于表达元素、位置关系给予轻度考虑,而重点考量每个表达元素的具体表达(样式)。
进而,作品独创性表达点应当在侵权认定中予以重点关注,如果构成侵权,作品的独创性的程度应当体现在判赔金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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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原文地址
https://www.liketm.com/blog/post/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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