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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HKT洗剪吹三人组与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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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越南HKT组合的作品觉得翻唱得还真是蛮不错的,但是他们歌曲的大部分旋律非常耳熟,仔细感受下发现他们基本就是靠翻唱国内一些成名曲,然后填上越南话的词混迹越南的娱乐圈的。

翻唱归翻唱,但是唱得确实也还好,当时也没觉得他们有什么不道德。只是在看优酷视频的时候下面就有同学留言了“这算不算盗版?”

作为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人士,我皱了一下眉头,然后脑中很邪恶的想到“这位同学是不是在用XP的操作系统?”

我想一定很多人纳闷我为什么忽然脑中会想到XP的操作系统,其实很简单:大家在说别人盗版的时候,自己又何尝不是呢?

所以,HKT组合的翻唱属于盗版当然毫无问题,但是我们所说的著作权能否得到该国的法律的保护可能会演变成另外一幕,就像美国一再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最明显的莫过于今年的这次美国大选,两位总体候选人不约而同的在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压这一点达到了统一。所以美国经常说中国是个不尊重的知识产权的国家,现在可能稍微好点,有很多人也开始接受几百美元的WIN8操作系统,用用正版的,但是在早几年,谁用正版竟会被当成另类、怪胎,这些现在我想也许正如现在的越南。

也就是说,10年前美国人看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如我们看现在越南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因而,即便HKT这样的翻唱构成法理上的侵权,但却未必符合越南人现在的常规认识状态?“怎么唱歌还会被审判?不可思议!”我想这就是如果真正宣判,越南人心中的声音。

扯到这里,我想到早先天的,其实也不是早先天,应该是早点年的娱乐圈的“汪峰VS旭日阳刚”的版权纠纷。网上反正是说什么的都有,但是很大一部分也认为汪峰小气,我倒是觉得汪峰挺怨,小气不小气这是另外一回事,汪峰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利去做这样的决定,就像你喜欢把橡皮擦借给谁就借给谁,道理是一样的。

应该说在“汪峰与旭日阳刚的版权纠纷”上,大家还是有种错误的认识:歌手创造出来的歌曲是谁都可以翻唱的,是很正常的,不存在什么侵犯他人财产的纠纷。

是的,在传统意义上,大家都觉得哼唱著作权人的歌是正常的,每天都有无数人在唱歌,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大家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为什么大家平时唱唱歌不会有纠纷,主要在于著作权合理使用上,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是HKT,以及后期的旭日阳刚组合已经将其彻底地商业化,并从中谋取利益,那显然是构成侵权的,别人有权制止,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请求赔偿。音乐作品怎么使用是侵权,怎么使用不算侵权,这些都是我们这些普通百姓应该慢慢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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