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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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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较成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二战后,美国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经济也越来越依赖于知识、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由于这些产业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具有密切联系,美国政府部门、企业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发展以及实现其经济、技术世界霸主地位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亚欧一些国家在经济上的崛起使美国感到了巨大压力。



经过思考和调查,美国政府和产业界达成共识,即美国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是科技和人才,而这是创造知识产权的关键要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国外企业大肆模仿美国技术,然后凭借其廉价的劳动力打开市场、实现经济腾飞。这样一来,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将知识产权作为抵御国外竞争、保住经济霸主地位的战略手段,并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在国外有效保护本国利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美国政府竞争力委员会在1985年公布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的主张,即“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美国政府在卡特总统时期即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则将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现于相关立法、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的调整、对外贸易政策中。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政策列入其全球贸易政策的优先日程,将知识产权在国外的有效保护作为其在冷战结束后经济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通过利用多年积累的科技成果,维护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许多专家认为这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将日本抛在后面的重要原因,也是美国保持在全球经济和科技中的领先地位的重要保障。

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特色集中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一)以立法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保障


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制定的《宪法》。该《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授予作者和发明者就他们的作品和发明在有限时期内的专有权利,旨在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发展。在1790年美国即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特别是近年来,美国为了维护其国家利益和适应企业需要,修改并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如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将一些新兴技术形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些法律的修改也是直接为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的,如在通过立法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开展方面,美国对《专利法》的修订是一个重要的举措。过去的《专利法》在方法专利侵权方面规定,在美国本土之外用美国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不构成侵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则视之为专利侵权,这样就提高了美国专利的保护水平。又如,为了限制关键技术流失到国外,美国政府经常利用《出口管制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对关键技术、尖端技术施加严格保密,以维护技术垄断地位。此外,美国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也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



(二)在对外贸易领域建立最大限度地控制他国市场的机制

由于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科技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其对国外市场的控制能力对其经济发展和维护在全球中的霸主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其对外贸易政策和战略方面表现最为明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为了维护其经济、科技霸主地位,美国严格主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特别提出对等性要求,并且极力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关贸总协定(GATT)体制,以使其国际化。

美国的立法和政策无不反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和整个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体系中重要作用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被美国视为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核心问题之一”。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其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使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内容之一,为保护美国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该法的出台反映了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的用心。该法追加的人们所熟悉的“特殊三○一条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该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可以调查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以确定“侵权”的重点国家,并展开与这些国家的双边谈判,如果达不到美国提出的要求,就将对其采取报复措施。

美国为了进入和控制他国市场,达到既垄断技术又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极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以掩盖其技术保护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其中将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是其采用的最有效的手段。上述“特殊三○一条款”的主要特点就是为了控制其他国家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或地区接受美国倡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允许美国的知识产权商品进入其市场,这体现了美国政府对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境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巨大支持。

我们知道,当前世界经济秩序的核心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由于取得知识产权的商品化技术是在市场上进行,而使用这种技术的商品也主要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市场进行的,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即强烈主张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GATT框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利用GATT的强制措施有效地保护美国在国外市场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即是美国积极推进以国际立法的形式实现其包含专利在内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体现。从表面上看,美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展中国家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亦是必然趋势。随着知识经济的悄然到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程度、贸易流向、相对经济增长速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超越自己国情的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使发展中国家付出很大的代价,而最终受益的是发达国家。美国竭力主张以美国为基准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新秩序,强求在经济、技术实力上与其相距甚远的国家按美国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不公平的。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殊三○一条款”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批评就是一个例证。



(三)美国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21世纪到来之际,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制定了五年战略计划。为实现这一战略采取的主要步骤有:加强员工培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加强与欧洲、日本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强化知识产权事务的信息管理,发展电子政务,实现专利和商标申请的自动化管理;通过立法调整收费制度等。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但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推进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通过执行这些战略计划,在新世纪美国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将跃上一个新台阶。(本文来源: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之探讨;作者:冯晓青;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