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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中哪些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资政知识产权 0


前言

资政知识产权在日常商标代理过程中发现有些商标申请人会想申请一些相对“敏感”的词作为商标标识,那么这些词可以申请商标吗?今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重点讲讲解读《商标法》第10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条款的说明,也就是常说的商标审查中,绝对禁止性的规定。

什么是绝对禁止注册的标识

绝对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对于此类标志,法律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即不能注册不得使用。

如“中华”“紫光阁”等同国家名称、国旗国歌、政府机关名称相关联的标志;“马来西亚”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关联的标志;“欧盟”“联合国”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关联的标志;以及其他例如“零缺陷”“极品”“土豪”“谷爱凌”“火神山”等具有欺骗性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和商标注册,对此类标志的审查相对严格,大家切勿随意申请。

但对于禁止性规定中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商品 项目和特定的使用环境、特殊语境,进行综合判断,并不能一概予以禁止,例如“红旗”牌轿车、“韩日”牌化妆品等,由于特殊使用环境,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的,是可以注册的。

对于县级以上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来说,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独特含义且该含义更容易被一般公众所熟知和接受、亦或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也应在核准范围内继续有效,如“西湖”作为“湖”的含义远比作为“西湖区”被公众所熟知,“黄山”作为名山也远比“黄山市”更加知名,此类地名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总结

对于商标法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以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民族团结和违反善良风俗为审理基础,同时结合具体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综合判断做出审查决定。

资政知识产权在此说明,商标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在日常业务中经常被忽略,企业都希望商标名称能够响亮,大气并被人熟知,却忽略了名称本身的含义认定,导致商标被驳回且被禁止使用。故对于商标名称的检索评估,在考虑是否有相同或相似在先的同时,还要评估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全面加专业的分析判断,才能做出准确的注册建议,提高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