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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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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一号产业”和特色小镇建设,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磐安绿色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一)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立科技专项资金,设立发展绿色产业引导基金。县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占当年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3.5%以上。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400万元研发投入奖励资金,对经确认,对企业年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8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依托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加快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推进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五)鼓励建设科技孵化器。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各类孵化器内企业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六)鼓励创建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机构共同建设众创空间,认定为省、市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加强对创建科技园区的扶持。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实施牵头单位200万元、100万元。

(八)鼓励设立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磐安尤其是各园区设立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对运作正常、成效明显的,给予研究院、转移中心奖励10万元,给予牵头单位奖励10万元。研究院、转移中心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再予以奖励10万元。

三、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

(九)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四、大力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十)加大对县级科技项目的补助。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个等级,对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补助2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3万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列入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的给予补助0.5—1万元。

(十一)加大对列入上级科技项目的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补助。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无上级经费支持的,每项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列入国家星火一般项目的,每项补助5万元。列入市级计划项目,无市级经费支持经验收的,重大、重点、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3万元。已获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经推荐列入市级计划项目的,按原标准增加补助20%。列入国家、省级新产品计划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科技部门鉴定的国家、省级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五、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十二)加大对授权专利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含上级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0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由县主管部门协助授权人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县单位和个人(企业申报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个人申报以户籍为准)。申请专利补助时效不超过1年,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十三)加大对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实施《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的企业,通过认证的补助5万元。

六、鼓励产学研协同合作

(十四)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和县科技专项资金提高科技大市场建设专项资金规模,技术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技术交易、与省科技信息院合作、难题破解、引进和转化成果、校企合作、技术经纪人培训、培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平台、适合磐安实际实施的科技创新、创牌举措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具体按《磐安县“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协议书》执行。

(十五)大力推广使用创新券。对企业依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具体按照《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磐科〔2015〕8号)执行。鼓励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同一企业一年发放人才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可同时享受创新券、人才创新券最高额度资金支持,具体按照《磐安县人才创新券实施办法》(磐科〔2016〕4号)执行。

(十六)签约及拍卖项目奖励。企业参加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签约、拍卖活动的项目,给予签约、拍卖成交项目的企业每项1—2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政府科技奖力度

(十七)加大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奖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按1:1配套奖励本县第一完成单位,按1:0.5配套奖励本县第二完成单位。获金华市科技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十八)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学技术奖分设突出贡献奖及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突出贡献奖一般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2项、4项、8项。突出贡献奖每项15万元,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10万元、6万元、3万元。

(十九)加大对科技成果鉴定的资助。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的成果或验收的项目,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根据实际验收的级别予以补助,委托省、市、县级组织验收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县级验收标准补助。未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验收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助。

八、激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二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扶持。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十一)奖励优秀科技特派员。设立磐安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奖励为我县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个人和团队,一般每年一次。奖励分设突出贡献奖及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突出贡献奖励奖金为3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各为1万元、0.5万元、0.3万元。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的实际情况,单个奖项可空缺。

九、加强科技统计工作

(二十二)重视企业科技统计工作。列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统计数前5位以及增长幅度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统计,统计数前5位以及增长幅度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

十、其他

(二十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申请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兑现。同一类型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项目实质性内容相似的,视为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3.国家、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要通过验收后再补助。

(二十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十五)本意见自201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加快科技进步 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磐政〔2013〕79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