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注专利标识避免虚假广告宣传
资政知识产权
标注不规范可能造成市场的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甚至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有部分地区存在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与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混淆的情况,且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各地的执法举措也不尽统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下文简称《指南》)。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指南》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将查处假冒专利与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作出严格区分,统一办案标准与程序,规范办理此类案件。《指南》由正文和执法文书表格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概述、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标注不规范行为的处理等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做好《指南》的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规范,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标注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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