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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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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的,可以通过本系统查询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

第一步 确定备案内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注意:

本文所说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不含服务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文所说的“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查并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文所说的“著作权(版权)”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步 收费标准

可通过电话、短信或任一联系途径联系资政知识产权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电话:0571-85968650;手机:15306593644;QQ:1458361360;E-mail:service@zi-zheng.com

资政知识产权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出色的申请阶段咨询及建议、流程阶段跟进及管理和授权后的维权诉讼工作,让大部分客户较终选择资政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伙伴。资政,一家从申请到授权,全面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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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知识产权郑重承诺:凡是通过资政申请的知识产权均可免费咨询的维权方案,并获得全方面的维权支持。

1、我们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备案工作,业务专业,效率高,失误少;

2、杜绝不规范行为,减少流程操作时间;

3、提供信息更新服务,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依旧可以获得权利保障;

4、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设定预案。



第三步 权利人信息核实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注意: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上述规定可以被归纳为“一项权利,一份申请”。

所谓“一项知识产权”,指:(1)一个商标注册证;(2)一个专利证书;(3)一件作品(已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指一个作品登记号)。尽管商标国际注册登记是将所有使用某个商标的商品记载于一个注册登记证之内,但我国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时是按照每一类商品单独出具的,所以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人在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时,应当就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证书上的每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四步 备案资料收集

不同的权利类别提交的材料并不完全相同,上传的文件如下:

A、商标类:1)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2)商标转让证明;3)商标变更证明;4)商标续展证明;5)商标标识图案。注意:1、2、3项应当扫描成一个pdf文件,4项单独扫描成一个pdf文件。5项必须仅为商标logo,不能为整张商标证。

B、著作权类:1)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2)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

C、发明专利类:1)发明专利证书;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D、实用新型专利类: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3)专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小于2009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4)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

E、外观设计专利类:1)外观专利证书;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3)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用提供);4)外观专利公告附图复印件

第五步 备案核实及作用

我们在签订《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服务协议》后,30-45个工作日后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中直接查询该备案信息。任何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的,均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备案信息查询入口]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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