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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九条与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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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可以同时对一件发明设计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要在授予发明时放弃在先的新型专利即可。此规定与上款的区别点主要在哪?
答:问题中所说的情况是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的情况,这时就不存在要求国内优先权的问题。
实用新型的专利授予时间早于发明授予时间,如果后者(发明专利)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人必须就放弃其实用新型的申请,否则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制的是申请人非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情况。这时申请人可以要过国内优先权,确保其专利权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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