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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继承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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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在百度提出如下问题:
这样的一家,他爸爸老年痴呆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他妈妈带着他回他婆家去住,并把他家的一些东西带回了他婆家(东西是她妈妈买的)。而他叔伯家把他家的树卖了当时并没有告诉当事人一家,卖完的钱也没有给当事人一分。由于他们父母结婚没有结婚证,但孩子的户口在这里,他叔伯不承认他们在这里的一切(叔伯关系是他爷爷和他叔伯的父亲是亲兄弟,而不是他爸爸的兄弟)。并且他爸爸弟兄三个,排行老二。老大结婚到外地,十几年没回来一次,老三也有三五年没有回来。(注:他们的二老均不在)
请问一下他得妈妈有没有继承权,继承家里的一切,还有者属于那些法律,怎么向当地的律师咨询!

归纳:
1、该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在同居关系能否享有继承权,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事实婚姻。
2、提问的网友牵扯了很多不想相关的因素,如:儿子带回家(长恨勿泣以为网友认为孩子在他父亲家和在他母亲家和他母亲继承家里财产有关)等等。
3、该网友其实问的角度有问题,有舍本逐末之嫌。 

回答:
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必纠结他母亲和他父亲之间的关系,最简单的处理方法是:
假设他母亲没有继承权,但是他自己,作为父子关系的儿子,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其实他叔伯拿走他表兄弟的财产是完全无法律依据的,连第二继承人都算不上。

解决途径:
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继承财产。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继承的先决条件是: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他父亲只是痴呆出走,所以还会涉及宣告失踪与死亡等问题。
建议:不用提出继承财产,直接要求返还财产即可!有效规避上述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可见,对于事实婚姻,法律重点区分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之前的承认,死亡享有继承权;之后就不承认了,你只能主张同居期间属于你自己的那一份财产。
这里网友的提问就不是很清楚了,不过没有关系,因为问题已经解决。就是前文提到的解决途径。

关于继承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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