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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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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一般指宣传、推广用语,是企业通过各种传媒进行对外宣传介绍其产品、文化、服务的宣传用语,主要是想通过比较贴切、创意、深刻的语句增加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更高、更多的受众。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更多企业的认识到通过大众媒体或其他的途径来传播企业的产品及服务很重要,信息时代带来的就是受众知名度的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国人的常规认知就是一个品牌在相应媒体的出现频率,频率高结合实际的质量和服务才能更好的达到利润增长,此时企业为了更好的宣传自己,树立良好的形象经常是别出心裁的想用各种各样的广告语来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因此市场上开始层出不穷的出现花样繁多、个性实在、创意特别、吸人眼球的广告用语。
广告语既然是企业自身介绍的宣传工具,当然不想被其他人盗用、冒用,因此更多的企业便想到如何才能让自己别出心裁的创意宣传推广工具受到保护。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可自然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针对于简短的语句能否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实例的版权登记中也难以被获准登记,即便获准登记在真正的使用维权中也具有一定的维权难度,因此更多的企业还是偏向于把广告语进行商标申请注册,这样的针对性强,维权力度大,而且能够有效的达到企业自身品牌提升的目的。
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的针对于广告语申请注册的法律规定及要求。也就是说,没有规定说明广告语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这两条的法律规定来看,更进一步说明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上述要求均可进行注册并核准。而且商标局在2005年印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曾提到“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这样以来完善了关于广告语注册商标的基本要件,但因为文中所说的的“显著性”其实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加之审查员的主观因素,所以广告语的申请注册核准难于其他商标的组合形式申请。但这并不表示广告语就没有了完全的核准空间,《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缺乏显著性特征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试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一条弥补了所谓主观认为显著性不足而被不予核准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原有的广告语不具备显著特征,但经过长期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宣传和推广,消费者能够根据此广告语联想到相关企业商品或者服务,增加了具有区别来源的功效,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以上分析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广告语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但也有些问题是要引起申请人重视的。同样我也查找了一些针对于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和驳回案例,将在以下提供大家作为参考。
广告语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件:
1、在满足商标其他注册要求的基础上应该更加能够突显其显著特征,独创性和非流行的的词语是增加其能否顺利注册的关键。
2、申请注册形式可以参考组合注册,组合形式包括色彩或者图形,这样可以通过主观视觉增加显著特征。
3、在独创性和非流行性词语中添加已经获权的商标名称进行申请,这样也会有助于增加核准几率,例如“有了肯德基,生活好滋味”。
4、被认定的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广告语申请,在申请过程中经过大量的广泛使用收集相关宣传和使用证据,通过证据突显其商标的显著特性和连带关系,能够使人直观通过该广告语联系到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这样即便商标被驳回也可以通过驳回复审增加取得权利的砝码。
以上是个人对于广告语商标申请注册能否注册及如何增加其顺利注册的意见见解,希望能给予申请人帮助和共同学习探讨。(本文来源于互联网,作者未知,望告知并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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