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法律研究 » 正文


咨询电话:15306593644

商标驳回复审之绝对驳回理由

 人访问   分类 : 商标法律研究   QQ咨询    成功案例    资质证书    关于我们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林兴龙/文 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实务过程中,资政知识产权机构会收到一些商标驳回案件,同时也常有一些同行朋友分享一些商标驳回情况。驳回原因可谓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些是城市地名相同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等违反法律禁止条款的;有些是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识别性的;更多的是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的。资政知产机构的代理人林兴龙根据其在处理驳回等书审案件方面丰富的经验,特归纳一些常见的驳回理由供申请人和代理人参详,林经理将分三次为大家阐述相关的审查原则和驳回理由分析,希望广大申请人在商标取名阶段就能够加以规避或者在驳回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以避免不必要的申请和无谓的时间金钱的开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商标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哪些方面的内容。商标审查,就是商标审查员按照我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审查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进行检索、判断等实质性审查的行为。同时我国商标法对审查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即商标是否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文字、图形等。
第二、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
第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与在在先申请、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冲突。
从商标审查的三方面内容归纳出我们常见的驳回原因可分为绝对的驳回理由、相对的驳回理由、近似性驳回理由三个方面,本文是林经理为大家分析的商标绝对驳回理由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商标绝对理由审查: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一)到(六)条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查询可以较为清楚的判断,代理人一般都可以查询到。而涉及到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等不太容易判断,实际代理中也经常出现此类名称含义被忽视而被驳回的情况,也是本文我们主要谈论的部分。
在如今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商家往往愿意选择彰显个性、较为独特的品牌形象,使自己能够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但一味地求新求异,忽视商标的文化内涵,使用一些贬义、低俗、不雅的词汇,甚至触碰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底线,则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比如所谓比较热门的网络用词,比如“屌丝男士”“白富美”“街头霸王”“土豪”“裸奔”“国酒”等等,看似个性十足,但仔细分析便知,明显与当前主流价值观相悖,所谓个性新颖的背后其实已经违反了上述禁止条款。申请人任性起名,但是审查员的审查思维亦可能个性爆发,比你更“任性”,一不小心便会掉入禁止条款的范畴而被驳回。
资政知识产权的林经理近日与同行朋友谈话中便得知一“个性”名称,一申请人自认为设计精巧的“榴芒遇上爱”商标就“栽”在禁止条款上了,“任性”的审查员竟然由“榴芒”想到了“流氓”,便以商标整体上格调不高,容易在日常使用中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人虽不服决定复审,但仍旧人品不爆发,复审未果。林经理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朋友,在选择注册商标名称和图案时切勿过于追求个性,要考虑多方面的内涵,谐音都不能放过,确定名称后要选择专业负责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检索,切勿贪图便宜而随意选择,专业的查询等于80%的注册成功率,积极专业的查询和专业的起名指导可以有效预防上述驳回情况产生,将申请人的申请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本文来源:商标驳回理由系列;作者:林兴龙;单位: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搜索

资政知识产权律师团



© 2010- 版权声明:本博客不具备盈利属性,所有文章仅供参考学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侵权可发送邮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删除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411-412室 | 浙ICP备14020287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