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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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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敖、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二、有权进行辩论。
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合议庭联系电话:028-6767****、内勤电话:028-6767****)
五、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经审查,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决定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同意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被告如对本案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书面提出;【提起申请】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当事人应当到场填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并备留联系电话、真实地址、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若当事人不能到场填写申请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代理人填写。
当事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书的,则必须注明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同时邮寄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未提起申请。【文书送达】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以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向法院确认的地址为准,未确认送达地址的视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七、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应说明理由,在本案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八、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
九、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自费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十、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反诉;
十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胖书。
十二、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十三、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答名或盖痒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调解书的,应书面委托代收人签收。
如需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当事人应当书而告知本院。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查阅并自费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 才具有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串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 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带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 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 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十四、在开庭审理前, 依照法律规定作好充分的程序及实体准备。主要包括: 周全提出诉讼请求并固定诉讼请求;按举证分配原则全面进行举证; 确认本方当事人反驳理由或反诉请求的法律依据。
十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撒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十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外文书证的, 必须提交中文译本。有关举证方面的要求,见本院举证通知书。
十七、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内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 债权人未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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