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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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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举证要求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并提交法庭核验,如开庭当日未提交证据原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证据目录中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向本院提交证据正本一套,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材料应提交本院,同时填写证据材料收据,并在证据材料接受人处领取证据材料收据。书面材料应用A4纸制作并编页码。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答署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可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享实。
9、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0、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举证期限以及谕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1、本案举证期为15日,若本院安排证据交换,则举证期限以证据交换之日截止;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书面告知合议庭,经本院认可后,按新确定的举证期限举证。
1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举证申请,但需经本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谕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3、当事人跄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本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谕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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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巳受理**有限公司诉你/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送达给你,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串人在诉讼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应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请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答收人姓名、身份(职务)、收到时间后将该《送达回证》退回我院。
三、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如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贵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
无法证明自己身份,将不能参加庭审。
五、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由委托人笭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如未于开庭审理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委托代理人将不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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