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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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工作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六大主导产业和六个块状经济的升级和培育。根据经费内容主要分为:
一、科技三项费,主要支持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特派员基地等奖励、补助;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农业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
三、高新技术风险金,主要用于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四、专利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补贴、专利实施奖励和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五、科技孵化种子基金,主要用于进入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孵化项目(企业)的扶持。
重点支持六大主导行业中磁性电子、医药化工、机械电子三大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五条 当年承担由国家、省、金华市和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享受科技专项经费的补助。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不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专利的授权,研发中心的创建等情况予以补助及奖励。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包括组建市级研发中心)需提交如下材料: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农业种、养业项目除外),申请孵化项目根据东政发(2006)158号《东阳市科技创业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对列入省科技厅、金华市会商项目补助20万元,列入国家“863”项目、科技支撑项目给予补助10万元,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给予补助8万元,列入国家其他科技项目给予补助5万元;列入省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补助8万元,列入省其他(不包括新产品)科技项目给予补助4万元;列入金华市重点科技项目(不包括卫生)给予补助3万元,列入金华市一般科技项目(不包括卫生)和列入东阳市科技项目(不包括卫生)补助2万元(农业项目补助1至2万元);被认定为金华市和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列入科技孵化项目按《东阳市科技创业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含金华市农业科技企业、金华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的奖励以不重复奖励、取最高额奖励)。其他有关科技创新工作奖励按市委、市政府(市委[2009]13、1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考虑本年度实际情况报送当年支出预算(计划)及相关申报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全市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二)、科技专项资金一般每年一至两次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到项目。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方案,于每年七月底前、十一月底前分两次将经费安排方案及项目材料、项目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经双方确认,并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阅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三)、科技专项资金下达前需在《东阳日报》或科技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凭市科技局、财政局下达经费文件统一拨付,一般要求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科技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收回专项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单位科技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移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来源:东阳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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