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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杭州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以下单位或个人:在临安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户籍在临安的自然人;在临安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在临安工作、申请专利并在临安实施的非本区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第一申请人(权利人)地址在临安区内;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

(三)获评授权专利大户企业;

(四)获得国外专利授权,且实现产业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

(五)被新评或通过复核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

(六)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

(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

(八)专利维权成功的企业;

(九)符合区政府有关鼓励专利申请扶持的其他政策。

第六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临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盖资助章返还)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是2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区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并提供本人签名的收款收据;在临安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需提供在临安创业的营业执照和章程、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在临安工作的非本区居民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和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复印件和在临安实施单位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专利资助的企业,必须是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且企业为生产性企业,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发明专利最后一次缴费凭据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利授权大户奖励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复印件

(二)年度所有授权专利发明、实用新颖、外观设计分类列表;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核对后返还)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最后一次缴费凭据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利资助企业,需要申报以下材料:

(一)《临安区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专利证书原件(盖资助章后返还)及第一页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第一页中文翻译件;

(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五)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专利有效真实性的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专利产业化的实施或产品销售证明。

第十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专利资助资金报送下列材料:

(一)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获得的相关证书或获评、通过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符合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专利资助资金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利维权成功的法院判决书或相关法律文书(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

(三)维权代理合同及发票(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资助的时效为1年,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因机构改革,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2017年11月16日之后授权的专利都可以申请资助)。

(二)申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项规定的专利资助时间,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日,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与区财政局联合下文并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它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授权大户评分及确定条件:

(一)发明专利计5分、实用新型计2分、外观设计计1分;

(二)年度中所有授权专利总计分数不得少于60分;

(三)在申请所有企业中排名在前10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专利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临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临安区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