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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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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日本实行三审终审。日本法院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审理的主要是高等法院及其管辖下的地方法院。其中日本的高等法院包括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8 个高等法院。



日本原来对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进行管辖,其中8 个高等法院所辖的地方法院按照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原则,对知识产权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在知识产权案件比较多的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其发展历程为1950 年东京高等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1961 年东京地方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1964 年大阪地方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1990年大阪高等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1996 年8 月日本修订了其《民事诉讼法》,其中对知识产权的管辖修改为:对于东京、名古屋、仙台和札幌这4 个高等法院下辖的地方法院管辖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上述4 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大阪、广岛、福冈和高松这4 个高等法院下辖的地方法院管权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上述4 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2002 年3 月20 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主持形成了内阁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2002 年7 月3 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根据该大纲,2002 年12 月4 日日本国会公布了《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内阁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负责制订、实施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3 年7 月9 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次就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进行了调整,其中第6 条的规定,对于发生在东京、名古屋、仙台和札幌这4 个高等法院辖区内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统一由东京地方法院集中管辖;对于发生在大阪、广岛、福冈和高松这4 个高等法院辖区内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统一由大阪地方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该法第6 条之3 的规定,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等技术性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二审,均集中于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2004 年6 月11 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根据该法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于2005 年4 月正式成立,其设置在东京高等法院内,当然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非实质意义上独立的高等法院,而是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分支设立的。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设立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性的要求。从管辖角度看,凡涉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性案件的二审均由于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