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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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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1 月16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它意味着反淡化原则被正式引入联邦法律。今后,驰名商标如若受到淡化行为的侵害,其所有人可依据联邦法律获得司法救济。



淡化法修正了1946 年商标法即一般称之为《兰哈姆法》的第45 条中“淡化”一词。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淡化法对《兰哈姆法》第43 条增加了一项新条款,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禁令救济,阻止他人在其商标或商号驰名以后商业性地使用这些标记,并导致这些标记所具有的特殊区别性质产生淡化效应。禁令的申请人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故意利用商标权利人的声誉牟取利益或者淡化了权利人的驰名商标,则有权依照《兰哈姆法》第35 条规定获得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兰哈姆法》第36 条责令被告交出侵害物件并将其销毁。



反淡化法是对驰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的一项法律。然而何为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并未作出界定,而是提供了8 个主要的非限制性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这些因素包括:

(1) 商标内在的或者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

(2) 商标持续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及范围;

(3) 商标广告宣传的时间和范围;

(4) 使用商标从事商业的地域范围;

(5)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

(6) 在商标所有人的贸易区域内和贸易渠道中,其商标被公众认可程度以及被假冒的情况;

(7) 第三者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性质和范围;

(8) 商标是否为联邦注册商标



淡化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个有效的联邦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处于强有力的地位,能够阻止任何根据州淡化法规和普通法提出的诉讼。这种能力足以保护联邦注册商标免受他人商标、标识或广告的淡化作用。不得提起反淡化诉讼的情况还有以下几项: (1) 合理使用。这里是指其他人在商业广告中或是在推销与驰名商标相似的竞争商品或服务中的使用;(2) 非商业性的使用;(3) 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中的使用。(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