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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国际品牌海外代购实为假冒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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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简介】嘉兴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集中力量一举查获当事人梅某在网购平台上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而实际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系列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以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委托印花企业印制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及相关图案;擅自委托制衣企业为其生产假冒知名品牌商标T恤、夹克等服装,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现场查扣假冒鳄鱼、巴宝莉、古驰、优衣库等国际知名品牌服装2000余件,假冒标识吊牌及包装物5000余件。



【处理结果】截止案发,当事人制售假冒服装涉及国际知名商标达10多个,违法经营额共计60余万元。根据《商标法》、《刑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及有关制假企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点评】近年来,海外代购的兴起,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一些不法经营者也看到了这一“商机”,做起了“假货假代购”的“黑心”生意。本案对线下制假到线上售假进行了全链条的查处打击,是对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的不法行为的震慑,也是对网络购物环境的一次清理。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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