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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制时应当避免无基础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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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实质上是用增加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

由于“无引用基础”,往往被简单地认定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无引用基础”并不一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案例

权利要求:1.短裤型一次性尿布,由短裤和吸液性垫构成;上述短裤备有彼此相对的前后身区和位于前后身区之间的档下区,还具有腰围开口和位于其下方的一对腿围开口;吸液性垫位于上述短裤的内面,从该短裤的档下区朝前后身区延伸;上述垫具有两端缘部和两侧缘部,该两端缘部固接在短裤的前后身区,在该前后身区朝腰围方向延伸;两侧缘部从短裤的档下区朝着前后身区沿纵方向延伸;其特征在于,与上述垫的两侧缘部并行地朝上述纵方向延伸的伸缩性弹性部件以伸长状态安装在上述垫的与短裤相对的面上,上述垫的两端缘部之间的部位借助上述弹性部件的收缩,从短裤内面被往上方提起。

4.如权利要求1 中所述尿布,其特征在于,上述朝腰围方向延伸的腰围用弹性部件以伸长状态安装在短裤的腰围端部;上述垫的两端缘部固接在该腰围用弹性部件的下方。



分析:

该案中,“上述朝腰围方向延伸的腰围用弹性部件⋯⋯”,采用“上述”的描述方式,看起来是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做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出现过“腰围用弹性部件”,因此,该特征缺少引用基础。然而,虽然是缺少引用基础,并不意味着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实际上,“朝腰围方向延伸的腰围用弹性部件”是权利要求4 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4中对该新增特征“腰围用弹性部件”的延伸方向和连接位置给出了明确的记载,该特征在一次性尿布中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4 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只需将“上述”去掉即可克服无引用基础的问题。(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作者: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