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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江县做好省市知名商号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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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市知名商号组织申报组织工作,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0〕6号) 和《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市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金工商发[2010]8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凡符合《金华市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金华市知名商号认定。新申报省知名商号企业名称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新申报金华市知名商号的企业名称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2007年度金华市知名商号有效期将届满,应在今年申报延续认定。对未经续认的,该知名商号失效,不再受保护。



二、相关申报材料的说明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依据《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申请认定金华市知名商号企业依据《金华市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延续认定金华市知名商号的企业依据《金华市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对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说明如下: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统计部门出具近三年销售(服务)额情况的证明,县以上地税、国税部门分别出具近三年纳税情况的证明。只缴纳地税或国税的,应由税务部门作出说明。

(二)行业排位的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省知名商号的,由省级以上相应行业协会出具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证明;申请认定市知名商号的,由市级以上相应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证明。

(三)商号使用时间证明。可提交最初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通知书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该商号最初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证明,并附上企业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除标明复印件外,申请书、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经济指标情况及环保、质监、安监、劳动、消协、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必须为原件。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县局注册监管科提出申请,到金华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jhgs.gov.cn)的信用企业栏目下载《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金华市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和《金华市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表格也可到当地工商所领取),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于6月20日前提交县局注册监管科。县局注册监管科对上报的省市知名商号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省市知名商号认定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赋予企业无形资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所要通过上门走访、服务指导、政策宣传、联手保护等方式,帮助企业争创知名商号,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宣传要到位。要开展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和《金华市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媒体宣传并结合干部联企业活动,积极开展走访,让企业认识到保护企业商号的重要性,提高企业争创省市知名商号的积极性。

三、组织要到位。各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和办法,掌握了解省市知名商号的认定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知知识,结合责任区监管工作,指导培育规模较大、效益良好、信用良好、行业龙头的企业申报省市知名商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1日印发(本文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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