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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撰写中应注意上下位概念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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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几个下位概念的特征,从属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的特征进行限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案例

权利要求:1. 一种处理人工造口手术病人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使用聚乙烯热塑性树脂制成的人工造口排泄袋收集排泄物,所装排泄袋呈密闭状态时,将滞留在排泄袋中的排泄物集中到袋子底部,在装有排泄物的袋子上部和无排泄物的袋子底部之间,使用脉冲热封器在合适部位进行热封,把热封部分从中间切开,装有排泄物的袋子和无排泄物的袋子密闭分离,将装有排泄物的袋子作为垃圾处理掉。

2.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处理人工造口手术病人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残留排泄袋的端部,套上新的袋子或塑料薄膜,再次密封,使其内部连通,密封其端部。

5. 如权利要求2 所述的一种处理人工造口手术病人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密封或折叠的办法,至少使两个边密封的袋子。



分析:

该案权利要求5 中出现的“袋子”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出现的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 中出现了“新的袋子”,在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中出现了“用于装排泄物的袋子”,上述“新的袋子”和“用于装排泄物的袋子”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 中没有指明限定的是哪一袋子,从而造成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作者: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