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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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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为了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好我省“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活动,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

现将《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好我省“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活动,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集中资源,加大在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在创新政策落实、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打造1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全球知名、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二、培育条件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标杆

培育企业经5年发展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创新条件。拥有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原值总额4000万元以上。

研发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3项以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6项以上或投资派生1家科技型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科研重大任务1项以上,或作为参标单位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引领作用。核心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发展潜力。企业具有较强知名度,拥有知名品牌,企业主营销售收入原则上达到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产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培育期内成长性好,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和净利润5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照上述培育条件,遴选若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对象,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提出申请报省科技部门。

(二)建立培育库。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填报百强培育企业相关信息,建立我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数据库。

(三)达标评估。对照创新型领军企业标杆,符合标杆要求的培育企业在由所属市县科技部门组织自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作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有效期3年。第一批入库培育企业中已经达到企业标杆的,直接作为我省首批创新型领军企业。



五、培育措施

(一)建立培育工作机制。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建立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重点联系制度,将创新型领军企业或培育对象作为“五帮一化”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精准对接,帮助企业落实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等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科技计划应当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安排、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集聚资源扶大扶强。落实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创新激励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优先支持培育企业承担省级科研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科研任务。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研项目对我省七大万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转化环节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符合我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优先纳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培育计划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布局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在产业链技术创新关键环节优先给予研发攻关的稳定支持。

(四)支持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创新优势,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和创新创业资源积累,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产业领域作为主要方向,建设开放式的创业平台和众创空间,聚焦专业细分领域创新创业。符合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基本条件的,优先推荐作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纳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五)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加快其先进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动态评估

开展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动态评估。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评估,连续三年综合排名未进入前300强或行业前20强的,不再作为重点培育企业。市县科技部门可视情补增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对已获得“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的,连续三年综合排名未进入前200强或行业前10强的,不再保留“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

请各市县科技部门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遴选重点培育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扶优做强工作,加强精准服务,培育一批有影响的创新型领军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并带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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