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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意见

资政知识产权 0


西政发[200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为了加强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修订完善我区专利资助办法,并就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专利工作。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法律手段保障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加强专利工作,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快我区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世界科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下的迫切需要。当前,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行为的任务十分艰巨。要提高认识,加强和重视专利工作,加强对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努力增加专利数量,切实提高专利质量,构筑强有力的专利产权阵地,掌握市场竞争主动权。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杠杆,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经济竞争能力。

二、要进一步明确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使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强化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对合作开发专利技术,合作各方面应通过合同合理确定专利权属,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明专利可推荐参加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三、大力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步伐。采用对专利授权给予奖励、对实施专利给予奖励的办法鼓励单位开发和申请专利,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专利技术,实现专利产品产业化、商品化,以质量优势和科技优势赢得市场,增强发展后劲。具体奖励政策为:

1、专利授权(申请)奖励。除浙江省、杭州市奖励政策范围内进行奖励外,对在我区纳税的生产型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进行追加奖励(大专辽校科研院所除外),其奖励标准为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国外发明并经授权的每件2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次)。以上奖励均奖给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专利实施奖励(不含产品外观设计中外包装专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且专利产品(包括购进及引进)销售额一年内达到较大规模和依法纳税的本区企业,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奖3万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奖1万元;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奖0.5万元。当发明人或设计人为该企业服务的,奖励额度中的30%用于奖励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的时间段内,任取一年时间计算,独家生产。其中发明专利的销售也可以按申请日到授权日的累计数额计算。



3、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氛围,对创新意识强、重视专利工作,列入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取得上一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上一等级奖励差额。



四、要认真开展专利执法工作。开展专利执法,对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十分重要。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手段,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把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公安、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共同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推进我区的专利工作做出努力。

五、本政策意见所需的资金在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科技三项经费总金额的6%左右安排,主要用于本意见所需的专利申请补贴、实施奖励、宣传培训和专利执法管理工作等所需的经费。

本意见下发后,原《西湖区专利资助办法》同时作废。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5年3月25日(本文来源:西湖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