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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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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松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松委〔2007〕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认定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报县政府认定批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县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必须是在本县依法登记纳税,自愿申报;

(二)企业应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四)企业在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企业累计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 5项以上或发明专利 1项、其他专利 2项以上;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 40%以上,且年产值达 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 6月 30日前,第四季度公布认定结果。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专利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牌。

第五条 申报县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松阳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在松阳科技信息网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songyang.info);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认定的县专利示范企业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松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省、市专利示范企业,对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

第八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安排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或专利产业化项目。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县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对不具备专利示范企业条件的,将上报县政府取消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及时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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