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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科技局关于调整专利申请与实施有关奖励办法的通知

资政知识产权 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专利申请与实施有关奖励的暂行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

专利地址属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当年授权专利。

二、 申请条件

1、 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2、 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3、 已被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三、奖励项目、标准

1、专利申请奖励。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3000元,授权后,每件追加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2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700元。

2、专利实施奖励。专利产品首次实现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5000元。实施后年新增销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对列入金华市级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10万元。

四、申请办理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兰溪市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和复印件;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还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4、当年年费缴纳发票复印件。

5、单位申请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专利产品实施奖,应提供本专利产品当年销售发票复印件。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兰科局[2003]3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