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
资政知识产权
为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山”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二、引导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50%分担)。
三、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配套支持。实施建设市级实验室梯队培育工程,对市实验室每家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方式建设的有关平台载体,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再予以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对上年度研发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增幅达到同期市本级平均水平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的市区前100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奖励,研发支出应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研发支出规模列前20名的,每家奖励50万元;列第21—50名的,每家奖励30万元;列第51—100名的,每家奖励10万元。有企业不符合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列后的企业可依次递补。
五、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突出重点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化解产业链断链断供风险,鼓励企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科技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探索建立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拓展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路径。对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择优委托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六、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团队第一完成人)按每项100万元奖励;对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七、提高创新券使用额度。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长三角创新资源共享,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1年内可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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