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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关于若干科技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资政知识产权 0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专项资金的实施,更好促进科技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政函〔2018〕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1、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杭州市,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2、资助标准

(1)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件资助1万元、5000元。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1万元, 每件专利限最多在两个国家的奖励申请。对企业、非企业单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每件资助1000元、500元,对获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自然人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2500元。

(2)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总计不超过10万元。对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增加5000元,最高20万元。对零专利企业首次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维持第4-9年度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的给予当年度年费70%资助,每件最高资助2000元,每家企业年最高资助10万元。

(3)对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项)。

(4)对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设数据库,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分赛场的企业每个分赛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成本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1)企业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5)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5(13)万元、10(8)万元、5(3)万元一次性资助,由低等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下城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细则

1、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及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2)企业建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保护、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利益分配与奖励等;

(3)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有效专利年产值或年销售(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有效专利产值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80%以上的可适当放宽);

(4)申报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近三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5分(含5分)以上。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

(5)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要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满两年,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15分(含15分)以上,近三年申请专利折算要求达到8分以上(含8分),分值计算办法同上;

(6)所有申报企业应积极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各种知识产权培训活动。

2、认定程序

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文命名为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三、企业院所R&D研发经费补助细则

对企业院所R&D研发经费投入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结果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制订细则如下:

1、支持重点龙头企业、院所,当年R&D经费投入1亿元以上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

2、鼓励企业、院所每年加大R&D经费投入,近两年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且当年:

(1)R&D经费投入500万至1000万以下,同比增长20%-30%,最高补助5万;同比增长30%以上,最高补助10万。

(2)R&D经费投入1000万至5000万以下,同比增长15%-25%,最高补助10万;同比增长25%以上,最高补助20万。

(3)R&D经费投入5000万以上,同比增长12%-20%,最高补助20万;同比增长20-30%,最高补助30万;同比增长30%以上,最高补助50万。

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当年预算总额安排确定。

3、在全区R&D经费指标达到增长目标的情况下,每家企业、院所当年补助资金总计不超过50万,主要用于奖励研发骨干负责人员,及财务、统计等相关辅助工作人员。R&D经费以统计部门口径为主,最终金额需科技局上门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核定。享受政策的企业、院所统计属地、税收属地应在下城区。

四、科研及新产品计划实施细则

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区科研及新产品计划,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制订细则如下:

1、资助对象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需要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信用度。

(2)项目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项目的实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2、资助标准和方式

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最高50万。根据项目技术难易程度、创新程度、绩效目标、知识产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资助,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按15%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评分在[80,90)的,按12%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评分在[70,80)的,按8%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资助。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项目数不超过总资助项目的20%,综合评分在[80,90)的项目数不超过总资助项目的50%。

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立项项目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投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待项目通过验收后,经审核给予资助。

3、项目管理及资金监督

(1)由科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产业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开展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最后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立项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两种。项目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项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因客观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研发失败的,按结题处理,其投入经费达到计划额度,按计划资助标准50%资助。

五、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细则

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区级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级专业化、国际化众创空间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订细则如下:

(一)认定条件和程序

1、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独立法人并纳税在下城,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2)设立有一支面向创客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纳税在下城,额度不低于300万;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3家(个)以上;

(3)入驻项目或企业应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4)运营团队具备至少3名1年以上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2、空间内创客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在下城,入孵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2)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区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3)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下城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空间介绍、工作总结或工作计划;

(3)独立法人证明文件、创投基金相关材料;

(4)众创空间项目孵化、活动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5)众创空间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服务纪录等;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为运营主体自主申请、街道审核推荐、区相关部门联合审议,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众创空间的管理

开展年度复核,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融资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等情况及时向区科技局(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根据省、市级主管部门年度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扶持措施。

(三)扶持政策

1、首次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80、50、20、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2、首次认定为市级专业化、国际化众创空间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给予区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和空间内企业科技风险池贷款支持。空间内企业项目纳入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计划。

六、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细则

经专家评审给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平台内入驻初创企业最高20万元的种子资金项目补助。制订细则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方式

1、种子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含专利、专有技术)进区科技创业中心、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办科技企业的资本金补贴和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适量补充。其中对属于下城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科技孵化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优先安排。

2、享受种子资金支持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

(2)企业入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3个月以上,且运作正常。

(3)企业应掌握孵化项目的核心研发生产技术,应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相符的自有资金,并具有自主开发能力;

3、种子资金支持孵化的科技成果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项目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并已基本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基础。

(2)孵化项目有较高技术水平,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项目研发总投入在20万元以上,申报时实际投入已在50%以上(外协费用投入不得超过20%)。

(4)对无自主创新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4、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1)经专家按项目的总体水平、技术与创新难度、项目可行性(发展前景及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专家核定的投资额等五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后,视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种子资金扶持。



(2)采取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可分二次拨付。拨付方式为:第一次在签订合同后按批准资助总金额的50%可凭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拨付,第二次在项目完成投资额达到资助档次的下限时凭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拨付。

(二)申请与审核

1、种子资金采取孵化企业自愿申请形式,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下城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申请书》,并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专利或科技成果证书、项目实施业绩证明、项目投资凭证、企业开业以来的财务报表等相应的附件。

2、区科技局一般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日期由区科技局确定。

3、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意见,下达资助计划。

4、区科技局按照资助计划,组织有关受资助单位办理手续、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三)资金使用管理

1、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科技局负责,委托区科创中心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和项目跟踪管理等服务工作。种子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等与项目科研开发、试制试产有关的费用。

2、享受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切实履行合同,确保资金使用取得预期效果。

3、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合同,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区科技局根据合同约定终止项目的实施,依法对项目进行结算,保护所拨资金不受进一步损害。对于由于人为原因而造成项目失败的,将根据协议约定依法追究责任,区科技局有权追回全部种子资金。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继续执行合同或项目实施结果无效益甚至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区科技局有权索回种子资金余额。

5、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除撤销资助、追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6、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企业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时,经区科技局同意,可酌情在变更合同内容的同时,允许调整种子资金的资助内容。

7、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并进行专项核算。

七、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补助细则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平台)或有利于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主体,按建设投入额的50%以内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制订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补助细则如下;

1、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平台)的认定。平台运营主体通过所在街道向区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挂牌认定和扶持。

2、第1年考核合格按建设投入额的50%以内给予最高40万补助,第2年考核合格按建设投入额的50%以内给予累计最高70万补助(含前期补助)、第3年考核合格按建设投入额的50%以内给予累计最高100万补助(含前期补助)。考核不合格不予以兑现,补助年限顺延。建设投入额根据审计报告确定。

3、考核合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中国产业园年度新增企业不少于10%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新增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健康产业园现有企业不少于3家,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和科研转化项目。

(2)园区管理规范,有稳定管理团队,积极开展科技招商,维护园区品牌,能够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3)有一定配套服务功能,可为企业提供技术、财务、管理咨询、创业活动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科技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4、园区管理。区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园区若发生运营主体变更、运营面积大幅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上报,由主管部门对园区资质再行确认。

八、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入驻企业补助细则

对入驻区科创中心孵化园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入驻企业可享受最高1000平方米、每天0.5元/平方米的三年房租补贴和最高“三免两减半”税收扶持政策。制订细则如下:

1、对入驻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或创新型人才创业企业,三年内可享受最高1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补贴在科技扶持经费中列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或创新型人才创业企业包括以下企业:

(1)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列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

(3)拥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或企业研究院的企业;

(4) 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在300万以上的企业;

(5)在新三板,主板或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致力成果转化的人才创业企业;

(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8)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审定。

企业具备上述第1-6项其中一项,三年内可享受最高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具备上述第1-6项其中两项以上,三年内可享受最高1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企业具备上述第7或第8项的,三年内可享受最高3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企业需在具备以上条件三年内提出补助申请,企业由具备上述一项条件发展为具备两项以上条件的,房租补贴给予补差。

2、对入驻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并有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以内给予资助,后二年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以内给予资助。资助由区、街按体制共同承担。

对入驻创新中国产业园、健康产业园,没有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前二年按企业当年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以内资助,后三年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以内给予资助。资助由区、街按体制共同承担。

九、创新中国产业园绩效评价细则

每年对园区开展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的园区运营主体进行奖励,每家最高奖励10万。制订细则如下:

1、评价对象:创新中国产业园各分园。

2、主要评价指标:

(1)园区税收贡献:包括税收总额和增速;

(2)园区科技发展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家数、高新技术企业家数、科技计划项目情况等。

(3)园区人才引进:国千、省千、市521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获得政府荣誉的各类人才数量。

(4)园区功能配套和管理:包括引入税务、财务、人力资源、金融、创投等配套中介机构或服务情况及自身工作人员工作业绩、配合政府工作方面情况。

3、评价方式:每年对各园区进行发展评价,评价期一般为上年下半年至当年上半年。园区填报各项指标情况,由区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且给予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授予综合贡献奖和创新进步奖。



注:综合贡献奖综合评分=绝对量指标评分+增量指标评分*20%。根据综合贡献奖综合评分的评分高低评出园区总量前30%的园区进行奖励,授予综合贡献奖,可分为三个等次,按照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分别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奖励。

创新进步奖综合评分=增量指标评分。根据创新进步奖综合评分的评分高低评出园区总量前10%的园区进行奖励,授予创新进步奖, 给予8万元奖励。

4、区政府另有评价方案和奖励安排的,从其规定。

十、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补助细则

各类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经审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按出席领导嘉宾、项目招引、媒体报道及活动规模等因素分别按不超过实际活动经费的50%、30%两档给予资助。制订细则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可按不超过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资助:

(1)杭州市级或市级以上领导出席;

(2)国际、国内500强中国区高管或知名创投机构负责人或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人士出席;

(3)与知名媒体、创投机构承办创业大赛、论坛等活动,或与政府部门联合举办的重要活动,或活动引进企业注册资金或融资累计1000万元以上。

(4)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

(5)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可按不超过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予最高50万资助:

(1)下城主要领导出席;

(2)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或知名创投机构或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人士参加;

(3)与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活动,或活动引进企业注册资金或融资累计500万元以上;

(4)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

(5)参与人数80人以上。

活动实施方在活动结束后递交活动投入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应补助比例,予以拨款补助。

十一、创新券补助细则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1、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创新券使用范围:“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下城区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服务。有条件的载体经区科技局认定可列入创新券地方载体。区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科研及新产品计划补助、园区企业房租补助、知识产权补助、科技服务平台补助等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2、补助标准。对通过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不包括区种子资金项目补助、科研及新产品计划补助、园区企业房租补助、知识产权补助、科技服务平台补助等)。

3、申领与兑现。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交网上申请,提交材料要求按照《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区科技局定期对企业进行创新券使用兑现补助。

十二、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励细则

为大力弘扬科技工作者“献身、创新、务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特制定本细则。

1、奖励范围:在我区各行业各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科技工作者。

2、奖励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

3、奖励周期和名额:每一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名。

4、奖励程序:各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初审并推荐“下城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区科技局、区科协会同相关部门对候选人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获奖人选。

5、奖励方式:区科技局、区科协对“下城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行文奖励,奖金不低于2000元。

十三、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1、资助对象

在下城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资助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根据《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杭院协〔2017〕1号)要求,在市级经费资助基础上,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经费资助。

十四、市级“因素法”下拨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0)》、《杭州市农业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使用上级分配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1、补助对象和分配标准

(1)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资金

补助对象为通过认定的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专业分组得分排名确定企业类别和基本资助金额:一类企业补助金额为2X,二类企业补助金额为1.5X,三类企业补助金额X。

X=可分配资金/[2*一类企业家数+1.5*二类企业家数+三类企业家数];

(2)农业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补助对象为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项目初步补助金额为该项目计划投入额的10%•折算系数X。



补助金额最高额与最低额根据当年分配资金量酌情决定。

专项资金上级部门有明确拨款意见的按上级部门意见拨付,最终具体资助额度由部门会同审核或者区相关会议决定。

2、补助拨付

采用“后补助”的形式一次性下拨经费,企业申请资助时,项目研发投入中外协费用占比不得超过总费用20%。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审计报告的投入数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考察。

(1)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资金

企业项目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科技经费资助计划额度的2倍时可向区科技局提出下拨经费申请。企业一般需在经费分配文件下达后一年内完成相应投入,并申请资助。申请时需提交由补助资金申请表、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已投入研发经费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总结等相关材料作为申请拨款备查材料。

(2)农业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入库项目一般要在入库当年或次年6月前完成项目投入并申请资助款。若项目实际投入经费少于计划投入经费的90%,实际资助金额=计划资助金额•项目实际投入经费/项目计划投入经费,否则按照计划资助金额给予补助。

企业在完成项目研发后,申请经费补助时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份):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项目实施总结;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证书复印件;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外协费用相关的技术合同。

3、项目管理

市科委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企业未予以资助的后续不再给予本专项资金资助。

对提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拨付资助款,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其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政函〔2018〕28号)文件中第4条“对迁入或者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迁入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上年或者当年认定通过。

2、《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政函〔2018〕28号)文件中第6条“空间、园区等平台每引进或培育1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有效期内。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政函〔2018〕28号)文件中第10条“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区内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当年新认定成功5家,给予2万元奖励。”每成功5家给予2万元,以此类推。

十六、附则

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局、财政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