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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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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一方面,以专利的技术属性为依据,可以将专利承载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转变为物态的商品,从而完成专利的技术实施。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和突出的是,以专利的权利属性为依据,可以在市场中从事资本的多种运作,最大化专利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股、专利信托、专利担保、专利保险等,这是专利技术实施的自然延伸。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是企业研发和市场之间的自然链接,是企业价值和盈利的重要增长点,是企业建构商业视野的关键环节。专利对于企业募集发展资金,扩大收益回流,形成竞争优势,强化市场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企业间转让、兼并、收购等重大商业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事实上,Philips,IBM,Pfizer,Proctor&Gamble这些成功企业的大部分财富都存在于专利等无形资产之中。例如,Pfizer等以研究为主的医药企业的市值中,约有80%来自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



从专利中积极获取收益首先需要清楚明了专利的价值。因此,需要回答如何评估专利价值,并予以量化这一问题。本文试图就此作答,意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数据和结果支持,为政策制定、企业决策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指导。



专利系属地主义,不同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同的专利制度,专利的种类也有差异。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首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都是一种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设计方案,缺乏技术要素,因此本文所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其次,我国采用了效用模型的二层面专利系统,即在通常的发明专利之外,对做出增量创新或改善贡献的技术方案以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一般认为,发明专利,技术层次较高,技术价值亦高;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层次较低,技术价值次之。



除了技术价值,专利还包含权利价值。权利价值的本质源于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专有排他权,这是进行专利开发、诉讼等活动的前提。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订:“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不同的情境下,技术价值和权利价值对于同一专利的价值贡献会产生变化。本文所述专利价值兼及专利的技术价值和权利价值。



狭义的专利价值评估是指专利定价或估价(即Valuation);而广义的专利价值评估不仅包括专利定价,还包括从法律、商业、技术等层面,结合同一类型其他专利,对被评估专利进行广泛方面的定性分析(即Evaluation)。本文所述专利价值评估,系广义的专利价值评估。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即使是初创企业,也往往具有多项专利;而随着企业研发的不断累积和演进,专利数量也会不断增加。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或子领域的专利一般存在内在的技术关联,并不是彼此孤立的。支撑特定技术发展的核心专利数目有限,更多的是依赖于核心专利的外围专利。外围专利拓展了技术的发展空间,但仍然处于核心专利的技术路线范畴之内,与核心专利共同形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族。专利族的价值不是其中个体专利价值的简单加和,需要整体考虑。本文所述专利,既包括单个专利,也包括特定的专利族。(本文来源: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务;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作者: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