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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及申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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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行政机关

USPTO是美国商务部下属的联邦政府机构,主要负责美国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审查工作。 就商标部分而言, USPTO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并判断申请商标是否符合美国联邦注册的相关要求。 USPTO仅就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方面的常规性问题进行解答, 但不会提供任何带有法律意见性质的信息, 也不参与或协助参与任何商标维权程序( 如: 各级法院的诉讼程序、 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的商标保护程序等) 。



美国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的提交方式

1、 USPTO提供以下两种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式:

(1) 通过基于因特网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 Trademark Electronic Application System, 简称“TEAS”) 提交申请。 就首次主簿( Principal Register) 商标注册申请而言, TEAS有三种具体形式, 分别为: TEAS Plus、 TEAS Reduced Fee( TEAS RF) 、 TEAS Regular。 其中, TEAS Plus提供了每类商品、 服务的最低官方费用, 但需满足最为严格的申请要求。

(2)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

2、 相比传统的纸质方式提交申请, 通过TEAS提交申请有如下优势:

(1) 反馈快。 提交申请后, USPTO将立即通过email的方式发送申请提交的初步凭证, 该凭证会载明申请号和一些基本的申请信息。

(2) 费用低。 USPTO对于通过TEAS提交的申请所收取的官方费用比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申请所收取的官方费用低。

(3)全天候。 申请人基本可以在全年任何时候通过TEAS向USPTO提交申请。

(二)申请所需信息

向USPT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通常需要提供如下信息:1、 申请人名称; 2、 联系人名称及地址;3、 商标图样; 4、 商品、 服务项目; 5、 申请基础; 6、 商标使用实样( 针对“实际使用”基础) ; 7、 签字; 8、 申请费。

(三)关于“商标图样”

向USPTO提交的商标图样分为两类: 标准字体图样和特殊形式图样。

标准字体图样不包含任何设计元素( 图形部分或字母/数字的独特造型) 。 采用标准字体的商标保护的是文字本身, 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字体、 字形、 字号、 颜色。

特殊形式图样可以包含图形部分、 或字母/数字的独特造型。

此外, 申请人通常可以考虑采用黑白形式向USPTO提交商标图样, 因为黑白形式的商标的注册人可以任何颜色实际使用商标。

(四)关于“商品、服务项目”

作为原则, 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人应当使用通用商业术语, 尽可能明确、 具体地描述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 服务项目。

作为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 申请人可以查询USPTO发布的《 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 (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简称“ID Manual”) 。 ID Manual实为USPTO提供的一个在线可检索数据库, 其网址为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值得注意的是, 美国虽然是《 尼斯分类》的成员国, 但相比《 尼斯分类》 , USPTO对于商品、 服务项目的要求往往更加细化。 在这一点上, USPTO与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做法差异十分明显。 例如, 第25类的“服装”商品系尼斯分类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标准项目。 然而, 该商品描述对于USPTO而言过于上位、 笼统, 不能被接受。 根据ID Manual, 第25类的“服装”商品需要具体描述为“Clothing, namely, {indicate specific item e.g. shirts, pants, skirts, etc.}”或其他等同形式方能被接受。

此外, 如果申请人拟采用TEAS Plus方式提交申请, 则其必须选择ID Manual中所提供的现成的可接受商品、 服务项目, 而不能采用自行撰写的商品、 服务项目。 而申请人采用TEAS RF和TEAS Regular方式时则无此限制。

目前, 对于中国申请人的一种比较便捷的操作办法是: 直接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标准项目提交USPTO。 由于这些商品、 服务项目可能并非USPTO所能接受的标准项目, USPTO往往在审查后会发出审查意见书。 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USPTO在审查意见书中给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商品、 服务项目进行修改。 由于这样的修改是根据USPTO的官方意见做出的, 因此较易被USPTO最终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 在美国, 商标权本质上产生于使用, 而非注册; 在未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 商标使用人仅凭商标的商业性使用便可获得受保护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 此外, 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商标的实际商业性使用。 因此, 笔者建议商标申请人以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范围指定商品、 服务项目, 切不可认为指定的商品、 服务项目越多, 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 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未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会导致注册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 服务项目上被撤销。

(五)关于“申请基础”

向USPT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指明申请基础。 申请基础主要包括“实际使用”基础和“意图使用”基础。 当然, 申请人也可以依照相关国际协定, 以“外国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 或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美国商标。

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 申请人需满足不同的法定要求。 具体如下:

1、 “实际使用”基础

只有当申请人在美国已经实际在全部指定商品、 服务上商业性地使用申请商标, 才能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满足在美国实际使用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已在美国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州之间, 或美国与外国之间的商业活动中, 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的销售或运输中, 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

为了证明实际使用, 申请人必须提供“商标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时间”和“商标在商业中的首次使用时间”, 以及显示商标实际使用状态的实样。

“商标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时间”是指申请商标在全球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时间, 而“商标在商业中的首次使用时间”是指申请商标在美国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州之间, 或美国与外国之间的商业活动中的首次使用时间。 “商标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时间”应当不晚于“商标在商业中的首次使用时间”。

2、 “意图使用”基础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未实际在全部指定商品、服务上商业性地使用申请商标, 但有在未来使用申请商标的真实意图, 则可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 “意图使用”基础并未免除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实样的义务, 只是申请人无需在申请提交之时向USPTO提交前述商标使用实样。 不管申请人是选择“实际使用”基础, 还是“意图使用”基础, 在商标最终核准注册前, 申请人都必须声明其已经在全部指定商品、 服务项目上商业性地使用申请商标, 并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实样。

(六)关于“商标使用实样”

商标使用实样与商标图样不同。 商标图样仅仅显示商标标识本身, 而商标使用实样则显示了商标在商品、 服务上的真实使用状态。 换言之,商标使用实样所显示的是商标与商品、 服务在真实商业活动中的一种结合状态。

商品商标的使用实样通常包括: 带有商标的 商 品 照 片 、 商 品 标 签 照 片 、 商 品 包 装 照 片等。 通常, 发票、 提单、 订货单、 宣传册、 传单、 名片、 印有抬头的信笺等无法用作商品商标使用实样。

服务商标的使用实样通常包括: 服务介绍手册的照片、 服务场所招牌的照片、 广告照片、 网站/网页照片、 名片照片等。 通常, 广告发布者出具的广告刊登证明、 关于服务的媒体文章等无法用作服务商标使用实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