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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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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04]5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区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建设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的战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上规模增贡献

(一)工业企业集团或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工业产品销售为主的年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比例不超过15%)分别超过5O亿元、30亿元、15亿元、lO亿元、5亿元、3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下的增长不低于10%、2OOO亿元(含)至5000万元增长不低于8%、5000万元(含)至l亿元增长不低于7%、1亿元(含)以上增长不低于6%的,达标当年予以重奖,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专业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分别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5亿元、1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水平年均增长不低于10%的,达标当年予以重奖,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O万元、5万元、3万元。

上述两项若连续进档的,给予上下档之间差额部分的奖励。

(三)评选年度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及其优秀经营者,并予以通报表彰。当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一1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优秀经营者12万元一28万元(纳税总额每增加l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当年纳税总额突破1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优秀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

(四)评选年度经济增长优胜企业及其优秀经营者,并予以通报表彰。当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突破500万元的,奖励优秀经营者5万元;其余各奖励2万元。

(五)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或独立纳税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名车4s店),按其3年内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总额给予资助。

(六)企业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上市后3年内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总额给予资助。上市当年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业企业一级、二级资质的,达标当年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上台阶后给予上下档之间差额部分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八)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3年内,按其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总额给予资助。2001年底前已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至期满。

(九)科技经济园内的通信、医药工业等“两港”企业,经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财政资助政策。

(十)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下同)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等资助的项目和新经认定的企业自办的研发中(技术中心)、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均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十一)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二)经区(含)以上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全部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经区(含)以上各级认定的在孵企业可以申请种子资金资助。



三、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创新能力

(十三)新确认为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O万元;新确认为浙江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或商标从高奖励一次,上台阶后给予上下档差额部分的奖励。

(十四)新产品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每件2万元(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O万元);新产品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或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每件1万元(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产品从高奖励一次,上台阶后给予上下档差额部分的奖励。

(十五)商贸服务企业(宾馆、饭店、市场)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O万元。

(十六)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获得省级、省级以上优胜杯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四、引导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应用投入

(十七)列入市级以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信息化应用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或奖励)。

(十八)未列入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1、高新技术产业化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按累进资助率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3%给予资助,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4%给予资助。

(十九)未列入市级以上财政资助,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OO万元的工业企业,总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上述实际完成投资额中,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计算(下同)。



五、提升商贸服务业综合竞争力

(二十)列入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二十一)以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配送中心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区商贸服务业“三个一批”目录的其它发展项目(如流通设施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累进资助率给予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邵分按1%-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4%给予资助。

(二十二)未列入市级以上财政资助,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OO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电子商务项目和总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5%给予资助。

(二十三)被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四)新开设的名车4S店和新开办的其他商贸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累进资助率进行资助,即:实现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下部分、5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部分、100万元以上(含)至150万元部分和150万元以上(含)部分,分别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20%、30%、40%和50%给予资助。已享受资助的名车4s店到期后符合条件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资助。



六、培育壮大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

(二十五)对确定培育的重点楼宇(下同),楼宇业主可按其租赁主业实现营业收入对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优惠,年末由财政部门根据楼宇业主的租金优惠情况兑现资助。财政资助总量第一年为对区财政贡献的全额,后四年分别为对区财政贡献的50%和30%各2年。

(二十六)区外企业入驻楼宇发展且当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OO万元的,按其5年内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总额给予资助(当年兑现资助额一般不超过累计应资助总额的30%)。楼宇内新引进的区外总部按本意见第(二十七)条执行。

(二十七)实行楼宇业主奖励与财政贡献挂钩机制。区外企业入驻楼宇当年完成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兑现奖励;超过1000万元一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0.8%兑现奖励;超过3000万元一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1%兑现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1.2%兑现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楼宇业主,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十八)来我区注册独资或控股的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集团总部(包括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等在内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其赢利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总额给予资助。

(二十九)企业在区外发展项目(包括企业外迁后)税收仍在我区总部缴纳,或收购、兼并区外企业后税收纳入江干区级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资助。



七、加快都市型效益农业发展

(三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效益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江政发[2002]40号)的各项措施,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科技水平。

(三十一)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优先向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倾斜。列入市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给予企业配套资助。对市级以上无公害生产基地和绿色安全食品给予一定资助。

(三十二)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意见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给予财政资助。



八、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三十三)列入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外贸出口企业,按我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九、鼓励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创业发展

(三十四)列入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特殊贡献人才,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三十五)获区十大突出贡献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未享受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当选后3年内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房或汽车的,按其当选后5年内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O%给予资助。

(三十六)连续3年获区经济增长优胜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未享受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连续当选后3年内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房或汽车的,按其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资助。



十、其他

(三十七)财政收入级次为江干区级的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者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资助和奖励政策。与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的各项资助(奖励)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承担,其中:财政级次属于镇、街道的,由区本级财政与镇、街道分别承担;其余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承担。

(三十八)产业扶持政策根据企业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情况兑现,综合资助额度原则上以资助期内企业对区财政新增贡献总额为限(年度新增贡献是指比2003年起最高年份的增长部分)。

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一定比例给予资助的,由企业申报投资发展(包括技术改造、信息化应用等)项目兑现资助。

(三十九)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资助期内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视同相应的区财政资助。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部分认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四十)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等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十一)对带动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在政策上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江干科技经济园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我区原有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中的奖励和资助条款停止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奖励 政策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市属驻区各单位。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0月14日印发(本文来源:江干区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