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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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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司法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 条、第11 条,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判模式,其中“四级法院”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中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两审终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

1、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2001 年6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 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2 年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 ~ 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002 年10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007 年1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9 条、第10 条、第14 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案件发布的司法解释可见,涉及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涉及商标、著作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一般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当然部分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为各中级人民法院。

涉及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当前我国境内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查处一般由地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如县级或区级),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 条,涉及上述案件的行政诉讼一般也由上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 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权分配模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 条、23 条、26 条、30条的规定,当前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上述审判庭分别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的变化

鉴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存在条块分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级别管辖的不统一,审判权分配的分散,例如,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显而易见在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证据分析、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会更加严格,但此类案件却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状况与案件属性相背离。另外,鉴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而当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又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头负责,因此,这会导致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也针对知识产权审理模式进行了一定的革新。

三审合一的浦东模式:具体是指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民事审判三庭(即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责,由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了这项革新,因此,该模式称为浦东模式。

三审合一的南山模式:具体是指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仍旧由各对应的审判庭负责,但需要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临时组成合议庭联合审理,但这种联合属于松散型合作,由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了这项革新,因此,该模式称为南山模式。

三审合一的福建模式:具体是指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归民事审判庭负责,而一审刑事案件仍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负责审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及审理。

三审合一的武汉模式:具体是指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该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同时,将由武汉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集中到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规定知识产权二审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理。

三审合一的重庆模式:具体是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该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做出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裁判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统一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统一指导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