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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标维权:“沃隆每日坚果”遭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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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隆每日坚果”是由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沃隆团队自主创新研发,其率先在国内市场倡导“沃隆每日坚果,引领健康生活”的消费理念。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价值3万余元的假冒沃隆牌货物,该货物是由苏某红、苏某生产、销售的,具体包括假冒沃隆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盒、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已包装好未销售的沃隆牌“每日坚果”等物。

负责此案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红 、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红、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