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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登记制度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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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原则项目组(The Copyright Principles Project,CPP)致力于美国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版权原则项目:改革方向》(The Copyright Principles Project: Directions forReform),以修正美国现行版权法中诸多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条款。在《版权原则项目:改革方向》中,CPP共提出25个建议,其中包括复兴版权登记制度在内的4个建议最为重要。尽管称作版权登记制度的复兴,但新的版权登记制度只有“履行手续”这项内容与旧的制度一致,而“复兴”的实质在于新制度中有关激励机制的建立。

1. 美国版权登记制度复兴的原因

加入《伯尔尼公约》而采用“禁止履行手续”原则,的确带给作者一些好处,如作者不用担心自己作品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失去保护甚至遭受经济损失。但是这些好处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渐成为妨碍作者、版权使用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主要因素。现行“禁止履行手续”的原则增加了版权交易成本,损害了后续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福利,也从一定程度上折损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收益。“禁止履行手续”原则的施行,使版权登记不再是强制性的,尽管给予作者强有力的保护,但同时也导致大量所谓“无主”作品的产生。这些作品要么不为社会公众所知,要么直接进入公共领域,沦为网络时代的牺牲品。有些作者并不想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而仅仅是一种自我的表达,版权登记对他们来讲没有必要,然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就不那么简单,“除非他们愿意花力气进行谈判,从版权所有人那里得到许可,或者他们的目的是对一个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滑稽模仿,或者他们所取用的数量很小,从而得以用合理使用作为对侵权指控的抗辩,否则他们只能从公共领域中去使用”,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就更加难以判断作者的本意和作品的权利状态。可见,除非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否则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要额外支付成本去判断能否可以免责地加以利用抑或寻找版权人以获取授权。这种情况下,版权的潜在价值已被耗尽,其带来的只是社会成本的增加。

2. 美国版权登记制度复兴的核心内容

CPP在复兴版权登记制度的建议中指出,“复兴”不是恢复“履行手续”,而是重新构建一个更有活力的登记制度。加入《伯尔尼公约》前,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履行登记手续,如不履行,将导致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无法获得版权保护;C P P提出的建议是,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仍然获得版权保护,但会影响版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即对版权后续使用者而言,降低其使用未登记作品的侵权责任风险。也就是说,复兴版权登记制度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这便是美国复兴版权登记制度的核心思想。对版权所有者来说,版权登记制度是一个简单且有吸引力的选择;对社会公众而言,版权登记制度可以使他们知道哪些作品是受保护的,哪些是不受保护的,以及受保护作品所有者的信息。这种新的版权登记制度区分了登记和未登记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对那些有商业价值的版权作品,能够使后续使用者更快捷地获取已登记的作品,并减轻对未登记作品的侵权后果。具体而言,登记的作品能够提高使用效率,减少社会成本,也能使版权所有人享受更广泛的权利和救济措施;未登记作品,虽然仍旧受版权保护,但范围仅限于会产生商业损害的完全复制或准完全复制行为,其适用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更为宽泛,而且这些作品难以获得诸如法定赔偿、律师费等一些救济措施l。新的版权登记制度对于制度建立之前和之后的作品登记亦有规定,在新的制度建立之前已存在的作品,给作者提供一定的宽限期(agrace period)进行版权登记;在新制度建立之后的新作品,作者可在任何时候进行登记,但只能在登记之后获得不同于未登记作品的权利和救济措施m。此外,C P P还建议对从事版权登记的机构(美国版权局)进行职能改革,由负责版权登记转为登记标准的制定者和登记服务的监管者,批准第三方从事版权登记事务,以满足作者社区与行业参与者的需求,并鼓励发展版权私人登记组织n,实现与公共登记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从而优化登记服务质量,激励版权权利人自愿登记。(本文来源:美国版权登记制度的复兴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黄先蓉、刘玲武;单位: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