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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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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高新[2005]2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确保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依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

1、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缴纳税金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命名为区强优企业;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缴纳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命名为区重点骨干企业;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缴纳税金12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命名为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命名为区先进企业。

2、凡当年对区级财政的实际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生产、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价值100万元的住房一套。

3、凡在我区年缴纳税金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该企业主要经营者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凡在我区年缴纳税金突破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每1000万元1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在我区年缴纳税金突破5亿元的企业主要经营者给予特别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3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经认定审核,由区财政给予一定扶持。

6、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审核,由区财政给予一定扶持。

7、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其他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建技术研发机构、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考核验收,给予企业一次性3-5万元的资助。

8、被新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3万元的奖励。

9、凡列入杭州市与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的战略合作项目,区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凡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分站减半资助;凡博士后新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按每人5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企业新引进两院院士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相应的资助。

10、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税前全额列支。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幅达到10%以上且当年赢利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1、规模以上的“信息港”、“医药港”两港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工效挂钩”,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按“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12、凡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科技专项、技改项目、孵化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人才培养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13、凡企业(含专利权人为法定代表人)当年新批的各类专利,除按省、市规定资助外,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追加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追加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追加资助5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经授权,每件一次性追加资助2万元(均以实际授权日期为准)。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对新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5000元的奖励。

14、凡归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租用留学生创业园生产、研发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内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减半的租金补贴;企业自行解决科研生产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第三年减半的房租补贴,并在两年内给予50万元以内贷款的贴息资助。

15、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荣获2002—2006年度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两港”企业中的特殊贡献人才工薪所得2002—2006年期间每年对财政贡献在1万元以上的,按其对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购房或购车资助。

16、设立与浙江大学全面合作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用于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与实习三个平台建设及项目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7、设立区人才开发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开发项目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18、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境外发行债券再进行直接融资的,每次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奖励。

19、凡当年新获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生产、研发型企业,除按省、市规定获得奖励以外,另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除按规定获得市奖励以外,另给予企业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同一产品分别获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产品获上述同一荣誉称号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20、外商投资企业新通过“智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双密认证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软件企业新通过CMM2CMMI2PCMM2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每上升一级,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

22、凡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OHSAS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国家级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发展

23、设立国家级产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及动画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基地内企业各类资助项目的配套、产权保护、外包出口、作品奖励、贷款贴息、专业培训、品牌宣传等,具体办法分别另行制订。

24、经管委会认定的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楼宇),3年内根据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楼宇)内企业对区财政所作的实际贡献给予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楼宇)一定资助,具体认定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鼓励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25、直接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予以财政资助,具体审核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26、经过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3年内孵化器及其孵化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25%作为“孵化资金”资助孵化器,25%用于奖励在孵企业。

27、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在本区累计投资额超过其公司注册资金60%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助;不到60%的,根据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按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助。

28、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用于区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救助。

29、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准备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用于区内担保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为高新技术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的风险补偿。

六、鼓励来高新区(滨江)投资发展

30、宗地投资密度在每平方米600美元合同外资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每平方米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注册资金大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31、对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并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租用科研生产厂房的生产、研发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注册资金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32、凡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生产研发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根据其5年内对区财政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资助。

33、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集团总部(包括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等在内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根据其5年内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资助。

34、凡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属我区鼓励类的生产、研发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属区财政留存部分免缴。

35、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嫁接等方式“以企引外”,且合同利用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资金按规定到位并开工(开业)的,从当年起3年内,根据企业比上年(最高年份)对区财政实际贡献新增部分,按外资投资比例,给予第一年全额、第二、第三年50%的资助。

36、凡引进全球500强企业(按上一年度排名),给予引进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其它

37、享受本政策中资金奖励(资助)的企业须是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财政。

38、按现行财政体制,街道企业的各项资助按上述标准由区、街道分别承担50%。

39、产业扶持政策依照企业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情况兑现资助。3年内对企业的综合资助额度原则上以3年内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总额为限。

40、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再另行清算处理。

本意见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高新[2004]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十日(本文来源:滨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