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法律研究 » 正文


咨询电话:15306593644

企业商标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注册的进一步思考

 人访问   分类 : 商标法律研究   QQ咨询    成功案例    资质证书    关于我们

笔者昨天写了《企业商标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注册》一文,在新浪微博有人对本文观点产生了质疑,笔者阅历尚浅,疏漏之处在所难免。
在此感谢改问题的提出者【鲁鲁de商标爆料锅】。

以下是其对笔者观点的质疑
“呵呵,看完你写的东西,才发现你是从圈R或者注的角度考虑。建议你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的角度考虑下,如果使用改变之后的商标,不再使用原来的商标,就会有被撤销的风险。”
原帖地址:http://weibo.com/1727530811/l4EWLsHXB

从目前的司法判例看,【鲁鲁de商标爆料锅】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商标法的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因此企业如果变动了标致但是却有没有提起注册,那么很有可能会产生三年不使用这种问题。
此处的核心问题就是:商标的使用是不是只能按照注册商标来使用才算使用?是的。
前文已经列出《商标法》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而“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后话。如果你使用了商标,但是不以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则该商标依旧可能构成三年不适用而被撤销。

根据现有案例总结撤销注册商标要件:
一、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三、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四、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五、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笔者对于规避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看法
将设计过的字体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注册商标在合同中、广告宣传中明确注册,并注释“XX是XXX公司的注册商标”。
这样既可以使用设计字体,同时也不会因为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商标。

后记:
当然撤销了别人的商标不意味着你就拿到了这个商标,而且在商标评审中,根据我们公司的实践经验来看,如果你要撤销别人商标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没有使用,这个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对方只要拿出一份印有该商标(任何字体)的合同,就不会被撤销。
因此有把握撤销对方注册商标的就必须走诉讼这条程序了。而作为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是高昂的,企业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考虑启用该方式。
当然,这只是后话,作为一名法律人,该后果还是要考虑的。

搜索

资政知识产权律师团



© 2010- 版权声明:本博客不具备盈利属性,所有文章仅供参考学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侵权可发送邮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删除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411-412室 | 浙ICP备14020287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