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法律研究 » 正文


咨询电话:15306593644

有关商标侵权的判定及审判现状

 人访问   分类 : 商标法律研究   QQ咨询    成功案例    资质证书    关于我们

案例总结:
甲公司拥有“sunsp 尚品”注册商标。产品:0901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090599 已编码的磁卡。
乙公司拥有“sunsp 尚派”注册商标。服务项目是:4402 卫生、美容服务;440020 美容院。
乙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发行了磁卡(即会员卡)使用其“sunsp 尚派”商标。

问题总结: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分析(仅在上述条件下分析,如果情况变动则不再分析内容之列):
根据民事侵权四要素分析:
1、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
3、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主观恶意。
根据排除法,乙公司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发行印有“sunsp 尚派”注册商标的磁卡(会员卡),主观上并无恶意。甲方如果提起诉讼则必须提交证据证明乙方有这个恶意,甲方很难提供这样的证据。
此外,甲方如果提起诉讼还必须证明乙方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长恨勿泣认为甲方依然很难证明这个损失。
综上,乙方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印制标有“sunsp 尚派”注册商标的磁卡(会员卡)无法判断商标侵权

现有司法实践分析商标侵权的构成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作法有所差别,主要区别体现在“混淆”要件的适用上,以及是否引入“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一要件。
一、严格适用《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混淆”要件作为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的认定要件,而非独立要件。
二、将“混淆”要件作为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并列的独立要件。
三、增加“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一要件实践中,法院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增加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一要件,并将其作为在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搜索

资政知识产权律师团



© 2010- 版权声明:本博客不具备盈利属性,所有文章仅供参考学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侵权可发送邮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删除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411-412室 | 浙ICP备14020287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