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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口审阶段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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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师:倪飞特/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背景信息:
涉案专利名称:一种新型吸油烟机风机用蜗壳,专利号:201721037870.1,专利权人:宁波艾谱风机有限公司;资政知识产权专利代理人倪飞特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根据《专利法》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并于北京参加专利无效口审,现结合该专利提出几点专利无效的建议和策略。

二、办案经验总价:
1、无效证据及理由补充期限: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不予采信,需要说明的是,该理由应该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规定的无效条款以及证据组合方式;
2、当庭补充公知常识证据性证据的,应该在开庭前准备复印件,至少一式两份,分发给合议组及专利权人;
3、必要时可申请实物演示,实物演示可以帮助合议组更清晰地了解技术方案,并提高证据和理由的采信度;
4、突出重点,口审时间有限,合议组成员的精力也有限,作为请求人,在无效证据和理由较多的情况下,应做到突出重点,而不是简单地重复无效请求书的内容,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或不太重要的无效理由,可以不做过多发挥,口头表示坚持书面意见即可,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可以使合议组把注意力集中在更重要的无效理由上;
5、开庭前准备充分,特别的,对于关键点和争议点做到了然于胸,并于重要之处做好笔记及应答方式,在合议组询问时能迅速答复。
6、认真核对口审记录,口审记录为无效程序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在开庭结束后,请求人需对书记员的口审记录认真进行核对,发现遗漏或不准确地及时进行补偿或修改。

三、具体技术分析:
论点1: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技术问题不同时
涉案专利一种新型吸油烟机风机用蜗壳,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密封性能好的新型吸油烟机风机用蜗壳,专利号为200910095440.9的一种吸油烟机风机蜗壳的加工方法,为请求人找到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制作工效高、外形美观、低噪音、高风量风机蜗壳的方法,以替代传统的点焊法制造所产生的弊病;
评判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原则上需要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当两者不同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答辩:
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为对比文件隐藏的功能,即固有的效果:专利号为200910095440.9一种吸油烟机风机蜗壳的加工方法的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用公称压力1600KN以上的冲压设备将上盖板1的边缘的圆边1.2压住中间盖板3的垂直翻边3.1,使两者紧密连接”,发明内容中明确记载“将中间盖板的垂直翻边伸入上盖板的圆边内,并与上盖板的定位凸台的外侧相靠,用冲压机将上盖板的圆边与中间盖板外缘的垂直翻边压紧;然后再将中间盖板的另一垂直翻边伸入下盖板的圆边内,并与下盖板的定位凸台的外侧紧靠,用同样方法将下盖板的圆边与中间盖板的垂直翻边压紧”;其中,请求人认为“紧密连接”、“相靠”、“压紧”、“紧靠”、“压紧”这些结构已经将“密压结构”这个技术特征公开,说明书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密封性的问题,但请求人认为密封性是“紧密连接”、“相靠”、“压紧”、“紧靠”、“压紧”这些结构固有的效果,即这些结构隐藏的功能,压紧后必然能提高装置的密封性;
②对技术问题进行合理推导: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制作功效高、外形美观、低噪音、高风量风机蜗壳的方法,其中,“高风量”可以推导出也解决了密封性的问题,与争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论点2:公知常识的举证
涉案专利的权1包括“第一侧板、第二侧板以及围板,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分设在围板对应的两侧,形成具有出风口的蜗形结构,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上均设置有导流进风口,其特征在于,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的外边缘分别与围板的两侧卡合,形成密压结构”。
权1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号为200910095440.9一种吸油烟机风机蜗壳的加工方法相比,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密压结构”,涉案专利说明书对其的解释为“紧密压合结构”结合附图后专利权人对“紧密压合结构”的解释为围板与侧板的外边缘压紧并贴合,而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侧板的外边缘为圆梗状结构,与围板的外边缘之间存在间隙。
针对“密压结构”这个技术特征,请求人分别举证了三份记载于钣金技术手册上的内容用于证明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其中一份上记载了关于咬缝的定义,对于咬缝的定义为两块板料的边缘或一块板料的两边折转咬合并彼此压紧,称为咬缝;另一份证据上记载了咬缝的示意图,该示意图上直接且毫无疑义的可以得到咬合的两块板相互贴合并彼此压紧,以证明“密压结构”实质即为“咬缝”,两者同属于钣金技术领域,两块板料的边缘扣合并彼此压紧的方式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应当注意到,在举证公知常识时,首先应该考虑两者是否为同一技术领域,且如果举证的公知常识并非被公知所知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证据证明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与争议技术特征实质为同一样东西;另外,公知常识证据的举证应当充分,尽可能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公知常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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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飞特,资政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师;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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