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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无效成功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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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总结:
1、专利无效宣告整个过程中请求人应当极力配合代理律师进行取证或者提示证据出现的可能点;
2、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切忌一切都推给律师,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重要证据的遗失,导致无效失利;
3、充分了解案情尤其是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批量起诉情形,应当积极联络各被告,沟通信息,尤其是证据的交换;
4、专利无效宣告口审切忌踩点拿分,应当有的放矢,对于可上可下,模棱两可的证据及方案应当有所舍弃;
5、严格遵从专利无效宣告中关于程序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证据、观点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不予接受;
6、专利无效宣告理由陈述应当充分结合证据进行,切忌囫囵吞枣,更忌天马行空,否则可能当庭宣判请求人败诉;
7、作为专利申请人切记在专利申请前公开相关的专利技术方案,包括:销售公开、广告公开等等。


本律师代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专利名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专利号:201420804076.5,专利权人:李洪维,此次主要依据的证据是专利权人自己在杂志上刊载的一副广告图片,最终导致了该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具体观点详述如下:

1、权利要求1被证据1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公开了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包括:支架本体【a】、套环【b】,套环套紧在麻将桌桌脚上【c】,支架本体设在套环上【d】,外力拨动支架本体,支架本体以麻将桌桌脚为轴心沿水平面旋转【e】。
证据1的第261页上半页公开了四张图,左起第四幅为三孔烟缸的装配分解图,可以看出各组成零部件,如下图所示:

用于餐桌式的三孔烟缸(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包括:支架本体1和套环2。其中,支架本体1包括主体部31和固定环8,主体部31设有第一圆弧形卡口11,固定环8设有第二圆弧形卡口32。(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
其中,套环2上设有螺钉孔23,螺钉孔23上设有调节螺钉4,调节螺钉4装配后穿设在断开间隙22上。(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b】)
结合左起第一、三幅图可知:固定环8通过紧固螺钉5与主体部31固定链接,同时第一圆弧形卡口11和第二圆弧形卡口32形成一个圆形固定孔,该圆形固定孔与套环2的相连接。(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d】)
进一步结合左起第一、四附图可知:套环2上设有断开间隙22,在断开间隙22两边分别设置螺孔23,螺钉4穿过断开间隙22两边螺孔23,从而可以通过拧紧所述的螺钉4来减小断开间隙22,进而可以使得套环2紧紧抱住桌腿。(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c】)
进一步观察左起第一、二、三幅图可知:支架本体1可以以麻将桌桌脚为轴心沿水平面旋转,外力拨动支架本体1必然可以实现将其转入麻将桌桌底,当然也可以转出麻将桌桌底。(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e】)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2、权利要求2被证据1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套环上设有环形凹槽【f】,支架本体卡设在环形凹槽上【g】。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套环2上设有环形凹槽21,故,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f】由证据1公开。
进一步结合左起第一幅图可知:凹槽21的高度大于支架本体1的厚度,装配后凹槽21的边缘覆盖在支架本体1外。(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g】)
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由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3、权利要求3被证据1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支架本体上设有圆弧形卡口【h】,支架本体通过圆弧形卡口卡设在环形凹槽上【i】,通过紧固螺钉将套环固定连接在支架本体上【j】。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支架本体1包括主体部31和固定环8,主体部31设有第一圆弧形卡口11。(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h】)
进一步结合左起第一幅图可知:套环2上设有环形凹槽21,凹槽21的宽度大于支架本体1的厚度,装配后凹槽21的边缘覆盖在支架本体1外。(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i】)
继续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三、四幅图可知:
固定环8通过紧固螺钉5与主体部31固定链接,同时第一圆弧形卡口11和第二圆弧形卡口32形成一个圆形固定孔,该圆形固定孔与套环2的相连接。(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j】)
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由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4、权利要求4被证据1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支架本体上设有固定环【k】,环形凹槽设在套环外圈上【l】,固定环套设在环形凹槽上【m】。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支架本体1包括主体部31和固定环8,固定环8通过紧固螺钉5与主体部31固定连接。(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k】)
套环2上设有环形凹槽21。(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f】或【l】)
进一步结合左起第一、三幅图可知:套环2与支架本体1装配后凹槽21的边缘覆盖在支架本体1的主体部31和固定环8外。(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m】)
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由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5、权利要求5被证据1或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套环上设有断开间隙【n】,断开间隙用于套环沿麻将桌桌脚上下移动的活动间隙【o】。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套环2上设有断开间隙22,故,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n】由证据1公开。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o】,请求人认为:套环2的断开间隙22两边分别设置螺孔23,螺钉4穿过断开间隙22两边螺孔23,从而可以通过拧紧所述的螺钉4来减小断开间隙22。上述技术方案已经提供了实现套环2扣入麻将桌桌脚及沿麻将桌桌脚上下移动的可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非常轻松地实现上述装配工作。
因此该技术已经被证据1或者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6、权利要求6被证据1或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套环上设有螺钉孔,螺钉孔上设有调节螺钉,调节螺钉穿设在断开间隙上【p】,通过拧紧或拧松调节螺钉来减小或增大断开间隙【q】。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套环2上设有螺钉孔23,螺钉孔23上设有调节螺钉4,调节螺钉4穿设在断开间隙22上。(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p】)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q】,请求人认为:为了实现本装置在麻将桌桌脚上的固定,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必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如根据不同粗细的麻将桌桌腿拧紧或拧松调节螺钉来减小或增大断开间隙,以实现对其的装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简单的调节或选择来达到该目的。
因此该技术已经被证据1或者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7、权利要求7被证据1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固定环为圆弧形环【r】。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r】由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8、权利要求8被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支架本体为扇形,圆弧形卡口设于靠近扇形圆心的部位,沿扇形圆弧设有两个杯托。【s】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二、四幅图可知: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s】由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9、权利要求9被证据1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支架本体设有三个安置孔,其中两侧的两个安置孔底部设有排气孔,中间安置孔为金属材料制成,中间安置孔边缘设有一条支撑带。烟灰缸为不锈钢烟灰缸。【u】
观察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可知:两个杯托之间设有烟灰缸安置孔,杯托底部设有排气孔,烟灰缸安置孔上放置有烟灰缸,烟灰缸安置孔边缘设有香烟支撑架。故,上述权利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t】由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u】,请求人认为:虽然证据1的左起第四幅图未直接体现其为不锈钢,但从其中间烟灰缸色泽可知,该烟灰缸为金属材质,不锈钢作为其下位概念,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即便不考虑上述因素,烟灰缸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亦属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该技术已经被证据1或者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10、权利要求10被证据1或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支架本体背面和固定环正面分别设有第一紧固加强筋和第二紧固加强筋。【v】
观察证据1的第二行图片可知:在该图片中,其所展示的产品依旧是三孔烟灰缸,其中第一张黑色放大图,以及深蓝色、红色、浅蓝色均可以清楚的看到支架本体背部的加强筋结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本证据1公开。
进一步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v】,请求人认为:即使未能从证据1的图片中公开加强筋的结构,加强筋依旧属于该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该技术已经被证据1或者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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