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法律研究 » 正文


咨询电话:1530659364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人访问   分类 : 其他法律研究   QQ咨询    成功案例    资质证书    关于我们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证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告向本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附有符合起诉、反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的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宣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6.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呢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8.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9.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院许可。
10.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协商确定的期限须经本院认可;双方未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本院不认可的,双方应当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知识产权庭提交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本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提出书面延期举证申请,或者在本院不予准许其延期举证申请后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的证据”条件外,本院审理时不组织当事人质证。
11.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搜索

资政知识产权律师团



© 2010- 版权声明:本博客不具备盈利属性,所有文章仅供参考学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侵权可发送邮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删除
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411-412室 | 浙ICP备14020287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