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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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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浙02民初XXX号

XXXX:
本院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及有关材料,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民四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同时将填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调查表(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递交(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有关举证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四、如对管辖权有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申请,并于申请七天内预交费用100元(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376658348992),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五、专利案件的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将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提交本院。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院将对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七、为落实司法惠民措施,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拟对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一)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二)经行业协会调解成功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三)经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成功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四)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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