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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司法认定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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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基于对证据的采信。对于商标所有人举示的有关商标“驰名”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这是因为,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 驰名认定因而属于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胜负作出判断。从实践角度看, 原告一般都准备有大量有关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而被告能够提供的相反证据寥寥无几, 如采用“证据优势”标准进行驰名认定, 不仅容易忽视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更有可能为一些企业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提供机会。(本文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曹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