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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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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上看,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上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当中没有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制内容,也就是说,一个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身就与质量无关。那么公众为何会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质量问责?究其原因主要是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产生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异化认识。



尽管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个案有效,被动保护”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是相对于案件中的冲突商标而驰名。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一旦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事实也就被认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产生的直接效力使得该商标在案件中获得直接的保护并有利于在今后的案件中得到保护,而对该商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的事实的认定无疑将对企业甚至社会公众产生超出“个案有效”的连带效应和影响。这种异化的连带效应不仅是对企业商标知名度、美誉度的肯定,还会增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及该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使得驰名商标的保护产生了异化的不良后果。一方面,企业会把驰名商标的认定当成最有价值的广告资源,这样本来是为了解决争端而认定的驰名商标,就具有了超越个案的身份和地位,并由此而获得了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另外一方面会使某些地方政府借助打造驰名商标来推进商标战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积极追求“驰名商标”的数量,甚至提出了“争创驰名商标”的口号,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则对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把驰名商标的案内效力延伸到了案外。



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使得社会公众误以为驰名商标就是“名牌产品”,质量自然应当有保证。然而令人遗憾是驰名商标屡屡遭遇“质量门”事件:2008年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高含量的三聚氰胺;2009年网友爆出盼盼防盗门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严重;2010年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猴”低聚异麦芽糖型无蔗糖巧克力(代可可脂)“安赛蜜”含量不合格;2011年双汇集团济源公司收购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等。就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而言,是“个案有效,被动保护”,也就是说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对某一个时间,某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之事实状态的认定。它并非一种荣誉称号,也没有所谓的有效年限,在案件或纠纷解决后,这种驰名商标称号可以被认为已经不复存在。这本身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由于驰名商标的连带效应,使得驰名商标实际面对的不是个案当中的侵权者,而是社会公众。目前的现状就是公众不了解驰名商标制度的内涵,因而一旦驰名商标出现了质量问题,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就会追问“这样的质量怎么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文来源: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的反思;作者:胡世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