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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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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5 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就开始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纳入了工作日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1988 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对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这是我国商标法律中最早设置撤销不当注册条款,从而承担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



1993 年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将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条款纳入法律的规定。1996 年8 月,国家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并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在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不当注册撤销、禁止使用及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也与国际上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接轨。(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姜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