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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之发明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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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

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 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4) 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本文来源:发明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