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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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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认定和复审范围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应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且不能重复使用;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应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办理了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
1.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并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不应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5.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7.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8.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4.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必须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最具体的领域分类和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
 
五、关于人员
1.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六、本要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