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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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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的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授权专利、专利产业化的补助;专利宣传、培训与行政执法的条件建设;专利示范镇(园区)、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工作计划管理(按每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5%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户籍在嘉善的本县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额度

第四条 专利申请地址为嘉善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申请的,本县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取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的;

(二)申请国内外专利已获得授权的;

(三)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并已自行实施产业化的企业。

第五条 授权专利补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取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的,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获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000、800元、600元补助。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0元补助;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每件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产业化补助额度:

对已获授权的职务发明创造,企业自行实施专利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500元。

同一专利只可享受一次专利产业化补助。

第七条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

第八条 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资助额度为贷款所产生的高于国家基准利率的部分,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作价入股等其他专利投融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用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为评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同一企业只可享受前款所列的补助各一次。

第九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与额度:

(一)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贯标)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其中立项阶段资助50%,验收通过后资助50%;省、市(县)级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或示范镇(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予补助。

(二)对评为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关系我县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诉讼案件,我县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或者我县企业作为被告但在案件中胜诉,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专利诉讼代理费用3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一个补助年度内代理本县专利申请的指数之和达到50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5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专利指数的计算参照省科技强县考核办法的规定)。

(五)对在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人才培养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利专项补助的,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须在每年10月,持相关材料到县科技局办理申请手续。

县科技局按补助年度,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编制补助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补助经费。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申请授权专利补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

1、嘉善县专利补助申请表或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利证书或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

1、嘉善县专利补助申请表或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证书或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还需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的,还需提供实质审查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企业自行实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须在该专利授权的补助年度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所在镇(街道)出具的专利技术产业化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职务发明创造)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的。(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不予补助)

(三)未按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五)补助年度逾期的。

第十四条 专利示范(贯标)企业奖励、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等经费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拨经费。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须在获得银行贷款后三个月内到县科技局备案,并在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补助年度内提出申请。

(一)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备案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县科技局。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备案。

(二)申请贴息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

6、专利证书、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7、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备案凭证;

8、企业申请贷款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第2、3、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环境条件建设或专利技术评估费用的补助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嘉善县专利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评估、诉讼代理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付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实施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确定专利补助资金的年度经费计划;根据县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将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列入年初县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该项补助。该项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专利专项资金。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年度,是指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善科〔201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申请的专利,享受原补助政策。

申请时间以专利公报上公布的申请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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