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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专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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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对专利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收入。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国内授权专利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专利权人须为在嵊州市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户籍(身份证)地址在嵊州市的市民。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嵊州市授权专利补助登记表(附件1);
(二)专利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非职务类),审核后返还;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务类),身份证复印件(非职务类),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专利证书正文第二页)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嵊州市国外发明授权专利补助登记表(附件2);
(二)属非职务(个人)专利的需提供申请国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返还;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国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三)属职务专利的需提供申请国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国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四)经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提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一份;直接向国外申请的,提供发票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七条 补助额度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为当年授权的专利(以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为准),补助额度由相应年度市委市政府出台政策为准,补助方式为一次性补助。
(二)国外授权专利,同一专利最多补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2012年开始在专利授权的次年度6月30日前上报市科技局,逾期不再受理补助。2011年前(包括2011年度)授权专利在2012年7月30日前报市科技局,逾期不再受理补助。
 
第九条 每年专利补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审核汇总, 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科技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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