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资讯 > 经济奖励政策 > 正文

金华浦江县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资政知识产权 0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1.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长。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推进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建设。设立科技创业园专项扶持经费,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科学、运转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具体政策意见由县科技局另行制订。

3.加快各类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经鉴定或评审通过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其研发技术水平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经审计认定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研发投入的10%(研发投入的归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相关内容执行)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5.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科创园及经县批准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中介团队,经考核合格免除场地租金,期限为三年。对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省、金华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6.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助。

7.大力引进高端工业设计机构。对入驻浦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业设计机构,按其为本地企业服务的工业设计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为3年。对引进国际知名设计机构和国内知名院校设计机构的扶持若需突破标准,另行研究确定。上述工业设计机构入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享受三年场地免租金。

8.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及入孵企业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同等享受县科创园租金补助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5万元奖励,政府给予孵化器的奖励资金可安排不少于50%用于直接奖励孵化器管理团队。

9.高效率打造众创空间。充分利用改造现有开发区、企业空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在全县范围内打造一批如科创大街、创业咖啡、创客工场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有特色的众创空间。 

(1)为创客群体提供互联网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创意交流空间等服务,且免费工位数在50个以上实质运营的创客孵化类众创空间,给予3年内每年1000元/工位的补助。对众创空间打造成效明显的,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2)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评比奖励的,给予1:1配套。 



四、加强产学研协同合作

10.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合作。每年设立不少于80万元的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与院所科技人才对接、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共建创新载体等。

11.推行普惠制科技政策。出台“创新券”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省级创新载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其他创新服务机构共享仪器设备等创新服务资源,为企业创新研发活动提供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工业设计及其他创新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扶持资金纳入县科技扶持政策支出范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12.支持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省、市、县级研发中心(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3万元补助。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每年每家按15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13.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实际合作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经网上技术市场登记,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以上的,经评审、审计等相关程序,按实际支付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网上竞价(拍买)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以上的,经评审、审计等相关程序,按实际支付给合作方技术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强科技成果和人才奖励

14.获浦江县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5.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六、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

16.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本县范围内的企业和浦江户籍个人获得专利,授权当年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件国内发明专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0.3万元;国外发明专利 4万元,国外实用新型专利 0.6万元。

17.对专利先进企业奖励。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18.加强专利执法和维权工作。鼓励企业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企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被侵权,被侵权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的,每件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



七、加快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19.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向上级科技部门争取科研经费。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按上级到位资助经费的50%配套补助,无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浦江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20.实施科技重点研发计划。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主动设计重点研发专题及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实施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产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全额资助;面向重点产业、民生领域,定期公开征集共性技术难题和需求,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研发实力的科技机构购买服务,实施技术攻关,取得技术成果无偿向行业、社会开放共享。



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21.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增加农业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农业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每项分别补助10万元、6万元。列入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标准为6万元。县级农业科技攻关招标项目每项补助10-15万元。

22.加强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基地对周边地区农户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县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首次确定为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每家补助3万元。

23.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九、其他

24.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的,当年度不得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25.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26.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的企业。 

27.2015年度科技政策兑现仍按县委〔2012〕11号文件执行。2016年度及之后科技政策兑现,按本《意见》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