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振兴实体经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的若干意见
资政知识产权
为加快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根据《“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永康实施方案》和《永康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17年—2019年)》,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推进制造水平升级
(一)提升企业流程再造。
1.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企业实施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全面提升研发、管理、生产、营销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以信息化优化企业运营管控流程,逐步构建以数据驱动的企业运行新模式。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对经备案登记,投资额8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2.分行业推进企业流程再造。由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以信息化应用为核心,对实施ERP、MES等信息化软件系统在细分领域的五金八大行业10家以上规上企业推广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补助,并按2万元/家的标准对行业协会给予奖励。
3.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平台及运行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且首年首次购买云服务的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工业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首年首次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在我市开展企业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需经备案登记,并签订规范服务承诺书。
4.鼓励企业打造全流程智能化工厂(车间)。对实现全生产流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输、智能化处理和应用,从订单、排产、工艺、品质、设备工装、物流、考核管理及产品追溯管理全部由系统平台执行的无人工厂(车间)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16%补助,上述最高补助5000万元。对实现部分设备联网化、智能化改造,部分生产流程信息化覆盖和生产数据集成应用的项目,按网络软件、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20%、16%补助,上述最高补助3000万元。
5.推进两化融合贯标。对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6.对投资额特别大或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在用电、用能、融资、用地等需求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
(二)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鼓励行业企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摘牌制”。由经信局组织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进行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征集、备案并招榜公示,对揭榜并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取得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突破的单位或个人,经组织专家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技术攻关成果由政府主导进行行业推广。对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省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补助。
2.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对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业,项目审核通过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3.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新产品开发,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品的渗透融合,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智能化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次年产品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以增值税发票和合同为核准依据),最高奖励40万元。
4.加快突破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医疗器械健康产业及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开发。对投入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可按“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5.支持与五金产业配套的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应用,在项目落地、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扶持。
6.对首次购买本地企业开发的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成台套装备新产品,按购置价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与技术改造项目奖励不重复计奖)。
7.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装备类新产品,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准依据),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30万元。
(三)强化产业协同能力。
鼓励企业和服务机构构建供应链协同平台,用信息技术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提升供应链快速反应能力,降低供应链成本,提升行业竞争力。加快五金行业工业云平台和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对以上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1.积极培育和引进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工程服务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化改造,编制智能化改造设计方案。对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智能化改造的,给予设计方案(经认定和备案)编制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年度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深入推进省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基地、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项目建设。对列入基地(示范区)的项目,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中软件和研发费用、硬件分别给予30%、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3.在创业基地和示范区建设期内新增省经信委软件企业核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增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4.对纳入省经信委统计口径,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对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对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经备案,且年度税收增幅在10%以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评审验收后,按合同规定咨询服务费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加快产业模式转变。
1.大力推动“互联网+制造”的产业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中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新模式的发展要求,大力推动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网络化协同制造和工业电子商务四大新模式。每年确定一批新模式示范企业和项目,对新获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各类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积极对接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探索“互联网+制造”的发展新模式,共同倡导建立产业互联网领域的权威研究咨询平台,对决定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市政府给予“一事一议”扶持。 (六)鼓励技术改造投入。
1.经市经信局或上级部门核准、备案登记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对列入国家重点或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6%给予奖励;列入省级重点或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2%给予奖励;列入金华市级重点或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奖励。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受奖励的企业备案上年度工业税收须超过30万元。受奖励设备均为不含税单价3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模具、自制设备不含税单价须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准依据)进行奖励。
2.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照设备购置款的20%给予奖励。
3.积极引进、培育医疗器械健康行业企业,优先列入项目库。鼓励医疗器械健康行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6%给予奖励;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2%给予奖励;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加快骨干企业培育
(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1.加大对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税收达到5亿元的“航母之星”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且税收达到2.5亿元的“航母”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且税收达到1亿元的“巨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且税收达到0.5亿元的“小巨人”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税收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2%,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上市公司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3.按照五金八大行业进行分行业排序,对年产值排名首位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对首次获得该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企业首次完成“小升规”的,次年起三年内对企业的增加值和利润比上年度环比增长部分所形成地方留成,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由财政部门分别按100%、50%、30%给予奖励。
6.对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首次上规模的企业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在每年6月份(全省统一)集中减征,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
7.积极培育“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隐形冠军”培育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新上规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
(二)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镇(街道、区)利用城镇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等建设小微企业园(基地),在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被列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区)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在取得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取得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次月起计算)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经考核确认亩产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或企业纳税新进入年度200强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创建工业特色小镇。支持众泰汽车小镇创建省级特色小镇,对小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产业项目等,给予资金、土地指标、项目审批、服务指导等方面的重点支持。
三、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仅奖1项)、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对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5.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与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7.对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种科研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开发项目,经费全部自筹的,在鉴定(验收)后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项目补助20万元和5万元。如果该项目获得核心技术并已申请发明专利,且研发投入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对省级认定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9.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5万元。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且当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经备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培育工业设计产业。
1.对纳入“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管理满6个月、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工业设计机构,专业设计人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工业设计职称)达5—10人(根据企业工资册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交纳依据认定,设计人员每年在本市的工作时间应在半年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专业设计人员达10人以上的,给予补助20万元。
2.工业设计机构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入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按办公用房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先收后补)。单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3.对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并纳入“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管理的,由市工业设计领导小组按照“一企一策”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4.对纳入“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管理的工业设计机构引进具有国内初级资格设计人员满一年的,奖励每人每年2万元;引进具有国内中级资格设计师满一年的,奖励每人每年5万元;引进具有国内高级资格设计师或国外设计师满一年的,奖励每人每年10万元。同一人员享受该政策不超过3年。
5.工业设计机构的设计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照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单笔交易最高奖励2万元。设计成果成功申报新产品或科技立项且已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年销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计成果交易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60%奖励工业设计机构,40%奖励工业制造企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6.对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的工业设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8.每年定期举办“中国五金工业设计展”,由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实列支相关费用。
四、推进质量品牌提升
(一)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1.对首次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30万元。
2.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3.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对经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上企业达该行业规上企业数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数达20家以上的,奖励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10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的企业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的企业)。
4.对在我市新设立与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服务机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80万元。
(二)推进企业质量提升。
1.支持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对首次获得永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配套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团队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对被评为省企业管理创新奖和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省管理创新试点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出口产品国家级质量安全示范企业荣誉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加一项“三同”产品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AA级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中国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杭州海关评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新升格为省级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奖励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1.加大“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力度。建立1000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开展“浙江制造”培训和培育、申报立项和标准制定辅导、质量管理体系导入和对标认证指导等。对首个获得“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 20 万元。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省级卫视及以上)投放广告并宣传品字标“浙江制造”的,按广告费用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30万元。
2.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2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应扣除已奖励部分。
3.对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示范商标品牌)、
“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金华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且一次性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办理欧盟商标注册的,每件最高奖励5万元。境外投资项目中,对企业收购境外注册商标,按每个商标实际支付收购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该奖励与境外投资奖励额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5.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单位(行业协会),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商标战略示范企业、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促进外经贸发展
(一)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
1.对外贸生产企业首次年出口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1.5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的(流通类每档分别增加1000万美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对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含)的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300万美元的以300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4元/美元;对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流通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1000万美元的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3元/美元。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且自有品牌出口占出口总额比例达到40%以上的,出口超基数部分再奖0.01元/美元。
3.对高新技术产品或农产品首次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4.对加工贸易进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以上年度进口为基数(基数少于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2元/美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年进口首次达到6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境内外参展。
1.对市政府认可的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摊)位费不高于5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5万元。对市政府组织开拓国际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展会,展(摊)位费实行全额补助(每个企业参展同一市场只享受1个展(摊)位全额补助,全年最多享受2个展(摊)位补助)。对参加由市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重点国际性展览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金华)新能源汽车展览会、中国义乌国际装备博览会、宁波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博览会及服务贸易展会等,每个摊位给予0.5万元补助,如摊位费少于0.5万元,按实际摊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2.对上年度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且未分配到广交会展(摊)位的生产企业,自行调剂取得展位的,给予每个展(摊)位补助2万元。每届广交会单家企业只补助1个展(摊)位。
(三)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4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20万元。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参加市政府统一签约联保的,保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度内自营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从超过当月起,按实际支付保费的45%给予补助。
(四)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1.对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等贸易壁垒方面应诉的企业,按照实际诉讼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诉讼费最高补助50万元,二家以上的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诉讼费最高补助100万元。
2.对省级“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通过年度复评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每个示范点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
(五)鼓励国际标准认证。对初次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及品牌售后服务星级认证和各类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的,按企业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认证最高奖励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万元。
(六)鼓励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不涉及配套工业用地,且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美元的,1美元奖励0.03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单个项目累积最高奖励100万元;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单个项目累积最高奖励60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配套工业用地的,则不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再增资的,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按外汇管理局或海关统计的当年实际投资额,1美元奖励0.03元,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万元。
六、鼓励兼并重组
(一)减轻税费负担。
1.企业在兼并重组中涉及土地房产过户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2. 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
3.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务豁免所产生的税收及费用(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二)加大奖励力度。
1.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对接场外市场。具体政策按照《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永政办发〔2017〕99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时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300万元。
3.对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公司或投资合伙企业且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和引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且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
4.企业在兼并重组中涉及股权转让的,按企业法人评估增值部分的5%给予补助;涉及自有产权过户的,按资产评估价值的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交易产生的地方留成。
5.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内企业且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简化审批许可。
1.加快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
2.存续或新设企业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可继承使用原企业的用水、用能等指标;涉及项目审批、安评、环评、纳污、规划、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给予办理;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办理市政府原先规定限制类行业的营业执照,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变更排污许可证,直接无偿划转排污权。
(四)优化用地配置。
1.被兼并重组企业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但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空间布局指引、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且无权属纠纷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
2.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的前提下,原国有划拨土地可依法协议出让办理土地证。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前提下,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五)创新金融服务。
1.鼓励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不高于基准利率上浮10%)、发行债券等信贷支持,并对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过户涉及的被并购方房产土地抵押问题给予有效支持。
2.优先培育和支持有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
3.优先为兼并重组企业提供转贷支撑和服务。
(六)优化发展环境。
1.上市公司实施重大兼并重组事项或市内企业兼并重组申报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优先列入或推荐各级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给予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3.企业兼并重组后发展势头良好且有用地需求的,优先给予供地。
4.企业兼并重组后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需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处理,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七、推广绿色清洁生产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除供电、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执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建立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
2.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5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未获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且妥善安置职工的企业或项目,以淘汰行业、生产规模及设备投资总额为核算依据,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的净值,给予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省级重点用能企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0万元。 4.对首轮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6万元。
5.对列入国家、省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计划,且目录内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6.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实施以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为重点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
八、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一)放宽规划指标限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放宽企业厂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容积率、厂房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限制。所涉及的控规指标调整,不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支持土地分割转让。在符合消防强制性规范、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且单宗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取消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不含临时证)使用权分割宗数的限制。对通过项目供地、政府挂牌或协议出让且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含临时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取消土地受让时间应满5年的年限限制。
(三)加快“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办理模式,继续深化“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通过网上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准入条件。
(四)实行税费政策优惠。
1.继续执行工本费(国土局)、公证费(公证处)、水土流失费(水务局)、测绘费(国土局)、定桩放样费(规划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收费政策。
2.按照工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对标兵类企业即亩产税收达到24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对示范类企业即亩产税收达到12万元/亩(含)至24万元/亩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五)加大涉企收费清理。
1.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报刊、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2.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落实金融监管各项规定,加强银行贷款合同审查,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收费。
3.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一律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4.畅通涉企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案件查处力度。
(六)推进项目提速提效。
1.完善重点工业项目市领导联系机制。对工业类“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金华市重点建设项目、金华市扩大有效投资项目等实行“一领导联系一企业”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周期和投资总量。
2.建立重点工业项目季度督查制度。对未完成投资进度和未按计划开工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季度以督查通报或书面提醒等方式,督促责任领导和部门落实项目推进责任。
3.完善新供地工业项目所受让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破解项目建设停滞或迟缓难题,对无法如期推进的工业项目,依法依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完善产业扶持政策。
1.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2.对具有较大带动工业经济发展影响力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帮扶。
3.对重点引进的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和人才,可无偿提供总部中心办公楼和人才公寓作为办公与研发中心用房、人才保障性住房。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和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局)要主导负责三年行动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促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二)加大要素支持。各部门单位要积极调动各方资源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投入总量,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集中力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平台、重大项目以及重点企业,确保每年工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和振兴实体经济三年行动,确保每年用地指标不少于三分之一用于制造业项目。
(三)加快奖励政策兑现。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兑现细则,完善政策兑现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确保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典型宣传。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宣传资金,用于各级媒体对我市制造强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宣传报道。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开展相关政策宣讲,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提升存量设备优化组合、工艺集成、智能连接,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产能,提升综合竞争力。每年召开现场会,组织推广一批典型示范案例,宣传其发展成效和先进经验,带动试点工作由点向面扩展。对企业承办市政府“智能化改造”、“两化融合”、“清洁生产”、“精细化管理”专项技术交流和推广活动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十、附则
(一)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本意见中涉及的“销售收入”以企业向国税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数据为准;“税收”以国税、地税纳税数据为准。
(三)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对照其他政策文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享受重复奖励。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企业须当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质量、税收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且无被列入“四色预警”、“转贷通”、“市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恶意逃废债立案查处”、“失信被执行人”、“税收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五)经信局、科技局、质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智能化无人工厂(车间)、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及智能化产品开发等相关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省级以上的专家评审,并报“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确认。
(六)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6〕28号)停止执行。本文件由“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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