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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的概念及其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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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知识产权,人们马上想到专利,对于技术秘密的概念比较陌生。实际上,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开发的科技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体系,即专利技术体系和技术秘密体系。技术秘密一般指保密的技术,法律定义源于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2004 年11 月30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定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0 世纪50 年代,在我国纺织工业领域出现了许多以人的名字命名的“工作方法”,在西安、上海和北京,纺织工人形成了比学赶帮的热潮,工作效率和速度不断刷新。严格地说,这些“工作方法”就属于技术秘密。



20 世纪70 年代,为了满足我国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我国从世界钟表王国瑞士引进了两条手表生产线,一条安装在上海,产品起名为“上海牌”;一条安装在天津,产品起名为“海鸥牌”、“东风牌”。当时,根据我国生产线的实际技术水平,国家轻工业部组织专家制定颁布标准,将机械式手表的误差定为24 小时正负45 秒,误差在此范围均属于合格。瑞士技术专家在参观了生产线全过程之后发表了看法:“你们加工生产的零部件质量没有问题,但是人员装配水平太低。”应他们的要求,在我方人员不在装配现场的情况下,他们关上房门,使用我们生产的零部件组装手表。令我方人员感到十分惊奇的是他们装配的产品24 小时误差仅为3 ~ 5 秒,有些甚至在1 ~ 2 秒之内。瑞士技术专家说:“手表的装配工艺是我们的‘技术秘密’,你们购买的生产线不包括这些内容,如果需要可以另外购买。”这是我们比较早领教到的技术秘密的概念。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技术秘密的特点

1.秘密性(新颖性的最低要求)

技术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3.价值性

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能否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该技术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此外,作为技术秘密的来源还必须合法正当。一是技术秘密的取得方式必须是合法的,如自行研制、合法许可、继承或转让等;二是技术秘密的信息本身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利益。(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齐敬思)